推动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内涵型、质量型和创新驱动型转变,全面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能力和后续发展能力,关键是依靠科技进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实现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和合理配置,是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的基础性工程。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创新工程”,加快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决定》,就完善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重要意义,把握总体思路,明确发展目标

  1、完善科技创新体系是实现“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未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不只是资本与劳动要素投入的数量扩张,更重要的是各种要素技术含量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十分紧迫的任务是集成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优化创新环境,聚集创新人才,加快建设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这是我市经济社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2、把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服务“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突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这一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核心,科技中介服务为支撑,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为载体,形成要素完备、配置高效、网络互动、开放合作、融入全球的科技创新体系,使我市率先成为国内科技创新型城市。

  3、明确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基本目标。坚持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政府引导与以企业为主、自主创新与合作创新相结合,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通过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到2007年和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分别达到37%和45%,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全市出口额的比重分别达到55%和60%,使科技创新真正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二、强化以企业为主体、支柱产业科技创新为重点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4、确立企业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市场和政府的资源配置,推动各类企业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转化与应用科技成果的主体、吸纳与集聚科技人才的主体。

  5、扶持中小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平等地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获得各类政府性科技扶持资金的支持。对中小企业与民营科技企业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相应的匹配、贴息和资助。

  6、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可全额计入管理费用。如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7、鼓励企业技术扩散。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8、加快支柱产业的科技创新。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加快我市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科技创新,努力在若干个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形成竞争优势。在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对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产业的产品研发费用的补助、配套和贴息。加大软件产业出口的扶持力度,经认定的软件外包企业按规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软件出口企业可享受一定额度的出口退税政策。

  三、完善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体系

  9、发挥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作用。鼓励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面向我市产业界,承担科研攻关项目,研发急需的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不同创新主体间人员的相互兼职以及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

  10、扶持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依托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以应用性研究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环境保护、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领域扩建或创建一批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学科,市科技经费给予必要的资助。支持我市现有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解决实验设备的系统性、配套性问题,提升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水平。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重点学科的建设要首先立足于我市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

  11、提升高校与科研机构原始创新能力。促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间的联合,共建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技术合作联盟,提升承担国家和省重大原始创新项目的能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引导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走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路子。以研发自主技术为根本,形成人才集聚、基地一体模式,推进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原始创新,促进原始创新成果的产业化。

  四、加快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重点的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12、发展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通过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发展与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运行规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造就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逐步形成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要求的,开放协作、功能完备、高效运行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13、加快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和特色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的实际,面向市场,重点加快工业设计、研发服务、技术开发、技术交易与技术转移、质量鉴定、技术标准、技术评估与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促进技术和知识的有效流动,培育知识服务业。

  14、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坚持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大力兴办产权多元、具有市场主体地位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促进不同形式、不同所有制创新服务组织间的互动,形成合理分工、相互衔接、服务社会、共同发展的格局。

  15、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理顺政府与科技中介机构的相互关系,形成定位清晰、政策扶持到位、监督管理完善、市场竞争公平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环境。对重点建设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市科技发展资金安排一定数量的资助,作为加快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引导资金,用于鼓励发展的中介机构建设项目的贴息或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

  五、培育科技孵化体系

  16、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模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全面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模式,实现科技企业孵化器由政府主导向多元产权组织形式的转变,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引导投资主体创办各种类型、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形成综合性与专业性、非盈利性与盈利性相结合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利用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的技术开发条件,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17、建设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信息产业园、无锡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园、IC设计园、工业设计园、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园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

  以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为核心,以特色产业为基础,以开放园区和产业化基地为依托,形成竞相发展、功能互补、信息共享的开放型科技孵化体系,使科技孵化产业成为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

  18、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定的资助,主要支持科技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建设。被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公用服务设施(指机器设备),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可实行加速折旧。对具有重大牵引力的进入产业化阶段的孵化项目,优先安排生产要素。

  六、构建创新主体间协同创新机制

  19、共建创新载体。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和重点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形成技术联盟;鼓励打破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组织机制壁垒,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合作展开重点学科建设和互派高级人才任职,建设战略联盟;引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将市场营销、产后开发、法律咨询等委托外包给中介服务机构,形成专业化协作体系。

  20、协同研发关键技术。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采用技术入股、个人和法人入股等形式,共建现代企业制度的科技创新项目公司,联合开发关键性、战略性技术,共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形成协同研发关键技术的机制。

  21、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巩固合作成果、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水平,突破单一的人才、技术合作模式,通过前后向产业关联和建立技术联盟,深化国际科技合作,努力形成以产权为纽带,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要素优化配置,高度集成的新型合作模式。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提升现有外资研发中心的层次,不断推进外资研发机构研发和人才的本地化,诱导外资研发机构的技术溢出。以重大科技合作项目为纽带,特色园区和留学生创业园为重点,建设一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七、建设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等科技资源共享体系

  22、构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关键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

  加快建设政府主导,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等多元投入,市场化运作,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企业,以共享机制为核心,以综合性、交互性和专业性为主要特征,适应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增长、社会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

  23、支持重点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建设。重点建设IC设计共性技术服务与测试、数字设计制造应用集成、科技数据与文献共享、科学仪器与设备设施共用、成果推广和转化网络、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等平台,并实现各专业技术平台间的对接,使科技基础设施和共性技术平台成为成果转化、产业人才培训、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信息共享平台。

  24、规范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管理。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发挥各参与单位的优势,明晰科技资源归属权,明确依托单位的责权利,推动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间的科技资源共享。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和管理规范的原则,健全平台建设与运行的绩效考核与共享监管机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和社会资源参与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建设,鼓励公共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向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倾斜。强化科技基础设施条件平台建设的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八、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25、牢固确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把培养、吸引、集聚和用好人才作为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的战略任务,努力创造一个优秀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环境。

  26、加快人才培养。引导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进入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如承担国家、省和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每人一定的资助。

  27、加大人才的引进力度。根据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加大优秀人才特别是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的引进力度。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在子女入托入学、医疗保险和购置安居房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和待遇。在市人才发展资金中设立专项,用于海外留学人才的引进,吸引留学人员来锡创新创业,切实解决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和生活上的实际问题。

  28、创新高层次人才选拔与配置机制。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拔学科带头人和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与重大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通过竞争机制,选拔国家、省和市高层次人才。强化对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跟踪考核,建立高层次科技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对高层次人才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完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的配置机制。

  要根据实施经济国际化的要求,大力推进人才国际化战略,提升本土人才与国际接轨的能力。

  29、创新高层次人才激励机制。进一步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努力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积极鼓励知识产权、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投资、分配,知识产权股、管理股和技术股的比例由企业股东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自主约定,工商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相关手续。逐步探索科技人才年薪制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股份期权激励制度。

  30、加大对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激励。鼓励科技人员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计算机软件与版权以及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持有单位在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后,按规定在纳税后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取报酬。

  31、重奖科技人才。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优秀人才贡献奖、科技进步奖、腾飞奖和人才工作奖,重奖我市在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

  九、强化政府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投入

  32、增加政府对科技的投入。市财政对科技事业发展设立的各种扶持资金,统一为市科技发展资金。要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长高于财力的增长,市本级财政安排科技发展资金2005年不低于6000万元,2007年不低于1亿元,2010年不低于2亿元。市(县)、区财政也要相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不断完善科技投入体系。

  33、加强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投入。市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导向资金,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计划,扶持开发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面向企业、高校、研发机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公开招标。对申报列入省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计划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项目的,由高新技术产业化导向资金和市科技发展资金共同匹配。

  34、支持设立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研发机构或市内外其他各类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特色的研发机构,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和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的,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中心在我市设立的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和经国家批准在我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一定的资助。

  35、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标准国际化步伐。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竞争力,对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产品开发项目,凡符合我市科技计划规定的,并且相关重要技术指标与其他同类产品基本相同的,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市科技发展资金给予必要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技术标准的研究,市科技发展资金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研究、起草工作及相关活动提供配套支持。

  36、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扶持力度。市科技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专项,重点资助在我市注册的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培育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和用于知识产权的宣传与培训、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37、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示范效应。通过政府的基础性、关键性投入,引导民资、外资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投资。在政府的引导下,到2007年和2010年,全社会R&D经费占GDP的比重分别达到1.7%和2.0%。

  38、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市科技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市场化,实行专家评审、政府决策、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

  39、优化科技经费投入方向。市科技发展资金向提供开放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条件与共性技术研发平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孵化器和非营利性的骨干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等重点倾斜。

  40、完善风险投资与担保机制。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机制。提高市创业投资公司风险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择优支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孵化项目和对孵化企业的创业投资。扶持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在本市注册的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额度为1000万元,并可按税前总收益中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投资机构可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积极引进国际资本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和融资担保业务。探索多种担保方式,放大担保倍数,完善为科技企业服务的担保机制。

  十、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工作体制

  41、充分发挥政府在科技创新体系中制度供给的核心作用。

  政府引导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加强对全社会科技活动的宏观指导,引导创新活动的方向,促进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的协同创新,保护创新成果,加快建立符合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律的科技资源有效配置的新机制。

  42、形成整体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新体制。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之中,确保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尽快取得成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逐步形成科技计划的决策、管理、评价相对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并建立起政府各部门各有侧重、分工协作的联合推动机制,充分发挥集成科技资源的宏观调控作用。

  43、培育创业创新环境。政府支持,社会参与,舆论倡导,在全社会培育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建设开放、诚信、富有活力的创新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44、完善政府科技资源配置的监督机制。建立政府科技资源分配公示制度。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社会人士和媒体等组成联合监督小组,对政府科技资源分配予以监督。

  45、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目标考核责任制。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实现科技管理从直接管理具体科技项目逐步转移到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上来。从2005年起,实行对市(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党政一把手的科技创新目标考核责任制,将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任务纳入我市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硬化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考核。

2005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