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

  第三章 创建

  第四章 评选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各市(县)、区文明委,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行业(单位):

  现将《无锡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不断提高文明行业的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行业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为全国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宜人的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4月5日

无锡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行业创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是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同一业务和工种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服务质量、队伍素质、管理水平、企业文化等方面成绩显著,受到社会认可、群众称赞,并经市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考核,市文明委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行业是文明城市创建的基础工程,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是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改革创新的内在需要,是实现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结合点,也是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载体。

  第四条 文明行业创建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员工素质为基础,以共铸诚信、规范服务为重点,通过广泛有效的创建活动,逐步实现从规范服务到优质服务的提升,努力形成对社会负责、为人民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行业新风。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行业内各级领导班子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班子建设,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在三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坚持做到“一把手抓两手,一班人两手抓”,党政工团群策群力,齐抓共管;创建工作有目标、有计划、有要求、有措施,切实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

  二、综合效益显著增强。全面完成行业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省、全国同行业中领先;有一批能够代表本行业特色和先进水平的名牌产品或服务项目;各级各类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和示范点创建成效显著;有一批在全市和全省、全国同行业内有影响的先进典型。

  三、职工素质全面提高。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重视道德建设和诚信建设,员工学校做到有组织、有阵地、有计划、有活动;普遍开展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培训教育,培训教育率达100%;积极开展“学习型、创新型”组织创建活动,大力加强行业文化建设,基本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和文化内涵的行业精神;有一批能代表本行业特色和水平,富有感召力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

  四、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坚持以文明行业创建为总揽,不断深化行业内部改革,服务设施完好齐备,安全可靠;坚持上下联动,形成一抓到底的创建局面;文明行业创建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投诉渠道畅通,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投诉处理办结率达95%以上;有体现行业特色、展示自我形象的行业标识;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较好,每年都能推出一些便民利民的服务举措。

  五、服务规范严谨有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持规范服务,行业内各窗口有一套严谨完善的规范体系;各基层单位,特别是直接面向群众和社会的基层所、站、店、场等“窗口”,坚持阳光操作,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服务环境、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百分值稳定在两年以上,服务对象的投诉率在3%以下。

  六、创建活动丰富多彩。文明行业创建坚持年年有计划、季季有安排、月月有活动,各类活动做到全面教育、全员发动、广泛参与;普遍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班组(科室)、文明岗位、文明职工等基础创评活动;认真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创建宗旨,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大力加强道德实践,有稳固的志愿者队伍和道德实践基地,并坚持经常不断的道德实践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各类文体活动,形成有行业特点、地区特色的文体品牌。

  第三章 创建

  第六条 加强领导。文明行业创建要在各级党政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列入目标管理,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其他领导积极配合,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七条 制定规划。各参创行业要于每一创建年度之初,制定和完善年度创建规划并上报市文明办备案;要把创建工作纳入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从长远目标着眼,近期措施入手,既要有奋斗目标,又要有年度规划;各部门、单位和基层一线窗口,要根据年度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第八条 分类指导。按照以点带面、循序渐进、扎实推进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各级示范点的建设,注意培育、树立、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促进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九条 建立机制。建立健全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投入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不断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逐步改善服务设施和条件。严格考核,将服务质量、创建成效与员工的绩效考核和利益分配结合起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四章 评选

  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且行业内具有独立建制的单位达到5个以上(含5个)的行业,方可参与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申报评选分无锡市文明行业和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两个层次。

  第十一条 文明行业评选实行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所有参创行业须进行新一轮的申报评选。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可分别以市(县)区行业、市行业和全系统为单位参评。由若干子行业构成的行业,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市文明办同意后,以子行业为单位参评,但子、母行业不能同时申报同一类型的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坚持阶梯制。首次参评的行业原则上只能申报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获得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称号后方能取得文明行业的申报资格。获得上一年度或本年度无锡市文明行业或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称号后,方可申报江苏省文明行业或江苏省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称号。

  以市(县)区行业为单位申报无锡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年度市(县)区文明行业称号;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无锡市文明行业的,须获得上一年度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称号;以全系统为单位申报无锡市文明行业的,其市行业须获得上一年度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称号,所有市(县)区行业均为上一年度市(县)区文明行业(单位)。

  对三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行业,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四条 在评选年度和评选期间发现行业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选:

  一、全行业严重亏损的;

  二、行业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

  三、出现与文明行业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市文明委的要求建立志愿者队伍,有组织地开展志愿服务和道德实践活动的。

  第十五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评估。申报行业在对照标准自我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申报层次。

  二、申报推荐。以市(县)区行业为单位申报的,在征得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县)区文明办申报,各市(县)区文明委初评通过后向市文明办推荐;以市行业为单位申报的,直接向市文明办申报;以全系统为单位申报的,先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属市(县)区行业向当地文明办征求意见,取得认可后报市文明办。

  三、组织公示。申报行业应按照文明行业公示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无锡市文明行业的标准、条件以及市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行业主管部门及基层处、所、站、店门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市文明办利用新闻媒体在各行业申报结束后进行申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四、考核验收。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考核验收,具体方法是:听取行业创建工作和自查情况的汇报;察看创建现场;随机抽查或暗访其基层单位创建情况;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以书面调查方式进行民意测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将上述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分。

  五、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根据考核验收综合评定情况,提交市文明委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六条 申报无锡市文明行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评选年度创建工作规划、总结、自查报告和申报表;

  二、评选年度创建工作大事记,有关本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获奖情况;

  三、共建工作、计划生育、志愿者活动等有关方面的证明和材料。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七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 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

  对全系统所属子行业和所有市(县)区行业均为无锡市文明行业(单位)的行业,由市文明委择优提请市委、市政府授予无锡市文明行业标兵荣誉称号。

  申报无锡市文明行业,经综合考核尚未达到文明行业标准,但创建工作力度较大、成效较好的行业,可授予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本着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得无锡市文明行业和无锡市创建文明行业工作先进行业荣誉称号的行业及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行业凡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市文明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行业,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对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下一届评选资格。

  第二十条 对获得无锡市文明行业荣誉称号的单位,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被撤销无锡市文明行业单位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创建工作实行“条上指导,块上扎口,条块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无锡市文明行业创建的管理指导实行分级负责,各市(县)区文明行业创建的管理指导,分别由各市(县)区文明办负责;以全系统和市行业为单位创建的行业,其管理指导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

  第二十二条 无锡市文明行业的参创行业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有:

  一、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行业概况、创建规划及工作总结、创建组织网络、工作制度、重大活动记录、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开展活动情况、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制实施情况报告、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

  二、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年报及创建工作重要活动报告制度。文明行业的参创单位每年应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市文明办或行业主管部门;创建工作的重要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文明办。

  三、建立创建文明行业工作例会制度。市文明办每半年召开行业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部署任务;不定期地组织各参创行业交流创建经验,研究和探索新的思路,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本着管行业就要管创建的原则,定期召集所有基层单位和市(县)区行业进行对口交流。

  四、建立中期考评制度。在两个评选年度中,市文明办组织对参创行业进行考核检查,重点检查市文明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贯彻落实和配合全市中心工作开展活动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颁布实施,各市(县)、区文明委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无锡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