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人文关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在救助管理工作中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包括向救助对象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和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宿,帮助其联系亲属和单位,为其提供返回原居住地的乘车凭证,接送行动不便的救助对象返回原居住地等。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协助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乞讨过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也有“告之、引导和护送”的责任;并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处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等进行医疗救助,公安、民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指导救助管理站的卫生防疫工作。

  (五)交通部门:负责为救助对象返回居住地乘车提供方便。

  (六)财政部门:负责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审核拨付。

  二、救助对象的医疗和传染病防治

  (一)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区县(含高新区)都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市救助管理站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仁济医学中心、第四人民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和市疾病预防控治中心,区县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定点医疗机构,由区县民政局和卫生部门商定。

  (二)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发生疾病时,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疗,对其中危重病人应及时护送到定点医院治疗,对急需手术的,由指定医院出具手术通知书,救助管理站应及时与其亲属或工作单位联系,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救助管理站以单位名义代其亲属或所在单位在手术通知书上签字,并由受助人员签字或盖手印同意手术后,医院方可进行手术,其病历及病危通知书等由救助管理站保存。对医治无效死亡的受助人员,其死亡通知书应及时送其亲属或工作单位,无亲属和工作单位的由救助管理站保存,同时,救助管理站应将死亡通知书复印送辖区公安派出所备案。指定医院在治疗中,在药品使用方面,原则上选择医保规定的基本用药,并提供特困群体就医救助的相关优惠医疗项目的服务。受助人员的医疗费实行记帐和挂帐制,并由救助管理站负责人审核签字,救助管理站每半年向医院结算一次,市、区(县)财政要将救助对象的医疗费列入预算,审核拨付,专项管理,凭据实报实销。对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和沿滩区及高新区定点医院发生的救助对象的医疗费,分别由各区民政局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审核、结算。

  (三)对病卧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或不明身份的人员,本着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送至市或区县定点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后,通知救助管理站(或医院所在地的区民政局)人员前往调查和确认,属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接回救助。对医治无效死亡的人员,按前款规定处理;对医治无效死亡的不明身份人员,按处理无名尸体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属救助范围的精神病人,对其中有攻击性狂躁型的精神病人,由公安部门护送到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并查找其居住地;其他精神病人,则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并查询其居住地,如无法查清其姓名和住址的,则按属地管理原则移交福利机构收养。

  (五)关于传染病防治问题。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要认真观察和询问其健康状况及病史,特别是传染病史,对需要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应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传染病扩散。市、区县疾控中心要负责指导辖区内救助管理站做好传染病预防工作。

  三、救助对象的乘车救助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或受助人员持救助管理站出据的换票凭证可到火车站或汽车站换取车票,车票上加盖“专用票”章,车票不得转让、退换、变现,救助管理站按月与火车站、汽车站结算。铁路及公路运输部门对受助人员换票和乘车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歧视。

  四、受助人员的安置

  对无法查清基本情况的受助人员按属地(即受助人员发现地,以护送人员护送到站时所填登记表为依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安置,救助管理站报请上级民政局批准后,由同级福利机构安置;属于四个区安置的,分别由各区民政局安置到所属福利机构;各区、县的精神病人如需市精神病人康复院安置的,由各区、县民政部门送市精神病人康复院安置,并承担相应费用;对受助少年儿童的生活、医疗、教育等问题按有关规定给予特别帮助和照顾。

  五、市、区县两级民政、救助管理站责任划分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的规定,我市救助管理工作具体责任按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如下:

  (一)市救助管理站负责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和高新区涉及市外的和暂无法查清姓名、住址的人员的救助,各区民政局、高新区要承担相应的救助职责。荣县、富顺县辖区内发生的求助,分别由两县救助管理站负责救助及对外联系协调。

  (二)各区县之间救助对象需要送回原居住地的,原则上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通知流出地的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负责接回,并将对求助对象的接送情况定期报市民政局。

  (三)各区县救助对象中的市外人员由流入地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送往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送出;毗邻的市外人员由各区县直接对口接送。

  (四)各区县流出市外的救助对象由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再由其所在区县到市救助管理站负责接回,或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救助管理站或民政局直接到市外接回。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