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解决农民饮用水困难,保障农民饮用水安全,是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农民饮用水工程工作力度,农民饮用水质量逐步提高,但是我市农村部分地区饮用水水质差、供水保证率低等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尚有近百万农民饮水达不到标准,部分农民饮水困难,已成为制约农村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主要瓶颈之一。为了切实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饮用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生存、生活和发展。农民饮用水工程是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和提高我市农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现代化建设大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明确目标和责任

  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总体目标为至2015年使我市农民饮用水水平与城市居民用水基本同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至2007年,重点解决现有13.4万饮用水困难群众和90.4万水量达不到定额标准群众的饮水问题,同步改善农民饮用水水质。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农民饮水问题负总责。根据农民饮用水现状,到2007年各县(市)、区的具体任务为:鄞州区12.7万人,北仑区2.5万人,镇海区1.2万人,江北区0.4万人,慈溪市17.1万人,余姚市20.8万人,奉化市17.2万人,宁海县17.8万人,象山县14.1万人。

  第二步至2010年使全市95%以上农民饮用水水质达到国家农村饮用水标准。

  第三步至2015年全面完成总体目标。

  三、把握建设原则

  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总体遵循以集中连片供水为主,小型水厂(站)建设为辅,水厂、管网建设与水源建设统筹兼顾,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的原则。各地要因地制宜,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供水特点,制订实施方案。

  城区副中心城区:通过撤并镇(乡)、村小水厂,整合资源,扩大城市供水工程规模和供水能力,管网向农村辐射延伸,逐步建成大网联片集中供水体系。凡是城市供水管网能覆盖的地区,都要通过管网延伸来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并按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目标要求,加快建设步伐,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饮用水与城镇同网同质。

  规模较大的丘陵、海岛地区:由各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打破镇村行政区划界限,统一调配供水水源,合理布局供水网络,建设以一个镇或多个镇(村)分片集中的供水工程体系,以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挥规模效益,降低工程运行成本。

  偏远山区及小岛:按“大岛建、小岛迁”、“下山脱贫”等办法,实现异地致富、异地解决饮水问题。部分短期内无法迁移又居住人口集中或规划不予迁移的村落,要以解决水源问题为重点,通过建设山塘、蓄水池、坑道井、屋顶接水等小型供水工程,配套相应的净水和消毒设施,建成一批小型独立供水站。

  四、严格建设标准

  农民饮用水工程必须严格按标准设计、建设、验收,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一次达到安全标准,偏远山区、小岛近期难以一步到位的要达到基本安全标准。

  (一)水质指标

  安全: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要求。

  基本安全:水质符合《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二级及二级以上水质要求。

  (二)水量指标

  安全:干旱期间,每人每天供水60升以上。

  基本安全:干旱期间,每人每天供水40升以上。

  (三)方便度指标

  安全:供水到户或每个村有集中供水点且人力取水的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

  基本安全:每个村有集中供水点且人力取水的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保证率指标

  安全: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基本安全: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五、加强建设管理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市水利局为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责任单位,负责工程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非城市大网覆盖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市卫生局承担的农村改水职能划转市水利局承担,人员编制和经费随职能划转也作相应划转。市城管局负责组织编制宁波市中心城区大网供水区的供水规划和指导各副中心城市制订供水规划,并承担对供水工程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的领导,明确组织机构,落实责任,抓紧制订供水规划,积极组织实施。计划、财政、城建、城管、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积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二)加强项目管理

  1.前期管理

  各县(市)、区要把建设目标落实到镇、村、户,落实到具体项目,认真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由各县(市)、区编制报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并与计划、财政部门商量后下达。除涉及重要建设条件协调必须由市按基建程序审批外,其余项目由各县(市)、区负责审批。市城管局要抓紧编制城市供水区供水规划,并指导各副中心城市制订供水规划。

  2.建设管理

  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监督制,同时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对资金管理,按工程类别,设立财政专户,严格财务制度,加强监管力度。

  3.竣工验收

  项目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验收。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评估项目效益,并向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各级水利、城建(城管)部门要对项目完成后农民受益情况进行验收,定期通报情况。

  4.运行管理

  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水厂(站)经营管理体制,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确保长效,从根本上解决农民饮用水问题。

  项目建成后,要切实落实运行管理责任和经费,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要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对小型农民饮用水工程,以保证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为前提,按供水成本计收水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个别困难地方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在成本水价逐步到位的过渡期间,各地要采用财政补贴或乡村集体经济补贴的补偿措施。

  六、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

  要划分水体功能区和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分质供水,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同时要按各个水源地不同情况,以现状水质和目标水质为基础,分阶段分主次来制定水源保护规划和划定保护区。要加强水资源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手段,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确保饮用水源水质。

  各级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大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的监测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农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农民饮用水水质状况。

  七、加大对山区、半山区及海岛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政策扶持

  (一)建立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农民饮用水工程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农民饮用水工程。饮用水工程建设以市场运作为主,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参与投资与经营,鼓励受益者以出工、出资、出地等方式参股。各级政府在加强对城市大网覆盖区供水工程政策扶持的同时,要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农民饮用水工程投入力度。2005年至2007年市财政每年专项安排20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对山区、半山区、海岛和经济相对落后的镇村建设相对集中连片或独立供水工程(不包括城市大网覆盖区)的扶持。原则按受益人口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计划、财政部门制订。各县(市)、区政府要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个别饮水困难地区小型水源工程建设补助政策另行研究。

  (二)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用地可视作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经建设单位申请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行政划拨,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面向农村供水的工程需架设输电专线的,只收取成本费,其运行电费给予优惠。

  (三)供水企业的增值税可按销售收入的6%征收。农村自来水管网入户之日起10年内,农村生活用水不收取水资源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附加费等,原则上不计收污水处理费。

  (四)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面向农村供水的企业,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实行级差水价。制定、调整农村供水水价要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农村生活用水水价原则上不高于城镇生活用水水价。对日供水规模1000吨以下、按“一事一议”兴建的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农村供水厂(站),供水价格按工程运行成本核算,由村民委员会自主确定,不得搭收其他名目的各种收费。

  八、加强考核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目标分解为具体的年度目标,实行年度考核,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人员安排、经费落实、计划完成、项目验收和长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市对各县(市)、区农民饮用水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安排一定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水利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下达。

  二00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