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地方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市地税局  二00五年三月二日)

  为了切实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本级和各县(区)的地方税收征管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市本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中央、省驻萍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中央、省驻萍企业(不包括其下属的集体企业),驻萍部队,以及市属单位和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2、中央、省驻萍单位以及市属单位参股、合资、合作、联营的企业发生的地方各税,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所征地方税收入按照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3、由市本级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改制、改组或改造,不论其经济性质、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发生怎样的变化(经济类型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除外),均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上述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拆迁改造或扩建,无论其投资来源如何,场地内所发生的地方税收均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进行搬迁后,其地方税收仍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4、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出资在本市范围内新办的企业单位(莲花县除外),以及在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内新办的企业所发生的地方各税,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5、在本市范围内新办的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税收征管,一律按照投资比例予以确定,即:如果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及在职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份额之和占新办企业总投资额50%(含本数)以上的,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不足50%的,则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6、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招商引资企业所发生的地方各税,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单位与县(区)所属单位或企业共同招商引资,以及县(区)招商引资在原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经营场所内承租经营新办的企业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和有关县(区)按照5:5比例进行分成,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如生产经营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地点的,以生产经营地确定负责征管地税机关,即: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内的,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否则由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7、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各税。

  二、县(区)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

  县(区)级地方税收征管范围,除本文另有明确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县(区)属以下(含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驻县(区)的武警、消防部队,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地方各税,以及驻县(区)的中央、省属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萍钢、萍矿、萍电下属国有企业和现由市本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单位及其今后滋生的单位除外)所发生的地方各税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所发生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莲花县除外),由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2、原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产权拍卖、转让或置换后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除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项目的地方税收外,对其它滋生企业,按前述规定应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其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地方税收,一律由所在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3、在安源区范围内的市商业、供销、粮食、物资、外贸系统和今后以上系统派生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地方各税,由安源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4、在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饮食、娱乐业的私营企业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安源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5、原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搬迁至安源经济开发区并已纳入开发区地税分局征管的,仍由开发区地税分局负责征管(具体名单附后)。

  6、其他由市政府确定或调整的由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各税。

  三、建筑安装业税收的征管范围

  1、建筑业税收实行属地管理。除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建筑安装企业外,其他建筑安装企业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律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局负责征管。

  2、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到市内各县(区)(莲花县除外)承包工程的,其地方税收一律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3、县(区)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单位内承包工程的(安源区范围内除外),其建筑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一律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但对萍钢、萍乡电厂两单位在湘东区范围内的基建项目,其外来施工企业(指市外企业)建筑安装税收由湘东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4、县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改造和扩建而跨县区征用土地的建筑项目,其发生的建筑业税收由企业和单位所在的地税局负责征管,县(区)按照工程项目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分成。

  5、安源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业税收,除萍矿、萍钢、萍电下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市建筑公司承建的建筑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府确定并指定由市本级征收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收外,其它建筑安装业税收一律由安源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6、安源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在开发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地方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其它工程项目所发生的地方税收均由安源经济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但在2005年底以前,安源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所发生的地方税收,均由安源经济开发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7、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后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税收一律由总承包人负责代扣代缴,并由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纳税人除外);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或转包工程的税款,应向分包或转包工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包括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而进行代扣的税款);分包或转包工程跨县区的,由审批立项的县(区)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8、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建筑安装挂靠企业和个人,应纳入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征管,由被挂靠的建筑安装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四、房地产开发业税收的征管范围

  1、房地产开发税收实行属地管理。除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外,其他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所发生的地方税收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地税局负责征管。

  2、凡在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场所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无论其土地产权是否拍卖或转让,其发生的房地产税收(指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以及开发期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下同)均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其它税收由房地产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土地产权已拍卖或转让的,其房地产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统一征收后,由所在县(区)和市本级按3:7比例分成。

  3、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各县(区)范围内(莲花县除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其发生的房地产税收均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4、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地税局负责征管;如属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合作开发的,则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税收按照各开发方的投资额或开发面积进行分成。

  5、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因征用土地等涉及到市本级和多个县(区)的,其房地产税收一律按照开发项目(以审批的某一项)所占的面积进行分成,并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机关所在的市、县(区)地税局负责征管。

  6、未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的房地产挂靠企业和个人,应纳入被挂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征管,由被挂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管。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安源区地方税务局和安源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管辖的城区范围内的纳税人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纳税人直接到市公共政务服务处办理。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根据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审核并确定其主管税务机关。

  2、各县(区)地税机关对外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企业外),应严格进行外来经营的报验登记管理。对持有《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其应纳的所得税可回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构缴纳,否则,其应纳的所得税应在经营地地税机构缴纳。凡经营期限在180天以上的,经营地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其办理税务登记并作为正常纳税户管理,其发生的地方税收由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3、市城区内的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营运税收、出租车营运税收、跨县(区)营运的社会客运税收等由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负责管理;市本级地税机关征管的单位的车辆营运税收,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车辆营运税收,按车辆牌照头位数区分,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车船使用税由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负责征收管理;在各县(区)交警大队实行年检的摩托车、农用车等车辆税收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由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车辆税收收入根据市本级和县(区)拥有的车辆数量比例进行分配。

  4、涉及市本级与县(区)级之间分成的税收入库方式和结算,由市地方税务局进行确定和组织。

  5、各县(区)地税局必须按照规定的地税征管范围进行税收征管,在征管范围上有争议的,应书面报告市地方税务局进行裁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征管范围和越权征收。对违反规定跨征管范围征税的,将严格按照规定的征税范围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对所征收的税款予以划转;对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本意见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税收征管范围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未尽事宜,由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有关税收法规和本意见进行确定。

  7、本意见从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原由市本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管的单位搬迁至安源经济开发区后,已纳入开发区地税分局征管并仍由开发区地税分局负责征管的单位

  1、市建设设计院

  2、市水务局

  3、市交通局

  4、市鹅湖公园

  5、安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6、市蓝盾公司

  7、市体育中心

  8、萍乡沪固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9、萍乡凤凰开关厂

  10、萍乡佳瑞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11、萍乡市必高实业有限公司

  12、萍乡市三善机电有限公司

  13、萍乡市求是通信器材有限公司

  14、维新制漆(江西)有限公司

  15、萍乡市宝丽工装有限公司

  16、萍乡蓝翔机电实业有限公司

  17、江西宝马实业有限公司

  18、萍乡市美景环保陶瓷有限公司

  19、萍乡市海雄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20、江西春光实业有限公司

  21、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

  22、北京赛瑞斯机电设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