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3月21日经万州区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三日

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凭有效证件,经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单位核准后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设施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而发生并由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应由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有关建设、运行和管理费用,不包括居民清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清洁费。

  第四条 万州区城市管理局是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计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居民按户计算;

  (二)暂住人口按人计算;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社会团体,按在册职工人数计算;

  (四)集贸市场、餐饮、旅馆、交通运输、厂矿企业等单位,按生活垃圾产出量计算;

  (五)其他商业门店(网点)按营业面积计算。

  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到垃圾处理场(厂)的,扣除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按生活垃圾量计征无害化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万州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重庆市的规定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分类收取。

  (一)委托天然气供气单位按月征收第五条(一)(二)项费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学校)和社会团体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由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开具征收通知单,各单位在接到征收通知单后三十日内通过银行缴纳到指定的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定缴纳的单位,委托财政部门征收。

  除以上各项之外,其他应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委托万州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征收。

  代收单位按月或按季度将所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全额于次月10日或次季度20日内上缴区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区财政按代收额的5%作为工作经费返还天然气供气单位。

  第七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须持有万州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重庆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件。违者,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 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应当认真履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职责。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和江南新区管委会、区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征收单位进行征收,确保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时定额征收。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按照《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万州区城市管理局责令其限期缴纳,对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自滞纳费款发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万州区城市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其他被委托征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专用收据和收费工作证件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万州区城市管理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2002年2月27日颁布实施的《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州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万州府发[2002]18号)停止执行。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中的代运垃圾收费、自设垃圾桶代运垃圾收费、生活垃圾场倾倒管理收费停止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