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依照《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凡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每人每年应当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单位要按市绿化委员会下达任务数和规定的时间完成义务植树或相应的抚育、垦复任务。

  二、未按时完成任务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和自动放弃义务植树任务的,均按《江西省义务植树条例》规定的标准,采取“以资代劳”的方式,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向承担任务的单位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纳入财政专户。机关事业单位不按时缴交绿化费的,由财政代扣。

  三、市直各单位义务植树地点由市绿委会办公室指定。各县(市、区)义务植树地点,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四、各县(市、区)义务植树任务,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五、今后市直及中央、省驻宜行政、企事业单位每年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量,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当年实际人数确定。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