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市消防工作,完善消防机构组织建设,解决消防工作滞后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以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公安部、财政部、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现就做好我市各县(区)消防大队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大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几年通过我市消防部门的努力,宣传、执法力度的加大,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宣传等一系列工作的开展,我市的消防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群众的消防意识逐步提高,消防社会化进程不断推进。但由于消防组织机构还不健全,消防监督警力严重缺乏等一些客观原因,我市各县(区)城乡结合部位的消防工作极为薄弱,一些农牧区、社区、村庄等地方的消防监督、宣传教育工作还是一片空白,导致这些地方时常发生火灾事故。据不完全统计,有近80%的火灾发生在这些地方,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危害和损失。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编委下达的编制命令,我市各县(除尼木县外)、区均已批准成立消防大队。消防大队作为消防部队的基层单位,是直接服务于当地经济、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地方性部队,履行着防火、灭火、抢险救援任务,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火灾侵害的神圣职责。它的成立,对推动我市各县(区)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预防火灾事故,填补我市消防工作的空白,推进创建“平安西藏”活动进程,构建和谐社会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消防大队的建设工作。

二、消防大队组建有关事宜

1、办公地点、住宿安排

现阶段我市各县(区)消防大队人员配备已经到位,各县(区)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在县公安局设立消防大队办公地点,安排大队人员住宿。待各县(区)消防大队基本建设完成后,搬至新办公点进行办公,同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投入资金,搞好消防大队附属设施的建设。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消防大队成立挂牌仪式,并进行宣传,明确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2、业务经费和开办经费的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的文件精神,将大队的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各县(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每年不低于财政收入的1%),使消防事业适应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今年,未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县(区),要结合消防大队的实际工作给予解决。

为保障消防大队各项工作的开展,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先期解决新建消防大队的开办经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沙发、茶几、电话、档案柜等。

三、夯实基础,加快建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履行消防法制责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责,要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建立社会联动和消防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消防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镇建设中,按照《西藏自治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与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划和完善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消防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消防硬件环境。现阶段,各县(区)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逐年(不超过3年)解决消防装备(如:消防车、行政用车等)建设的问题,使消防大队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的投入,努力解决消防建设跟不上经济发展要求的这一矛盾,切实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的社会化进程,开创我市消防工作的新局面。

四、要求

1、各县(区)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消防大队的组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有效解决大队组建初期的实际问题。

2、各县(区)政府要明确一名主管或分管领导负责消防大队的建设工作,协调各项事宜。

3、各县(区)消防大队的组建工作,将纳入各县(区)政府的政绩、业绩考核之中,在每年年底进行总结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