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蒙古语言文字的专项法规,对于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好《条例》,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宣传《条例》的主要内容。《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进一步推动我市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使全市各族人民了解《条例》的主要内容,使《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努力为创建民族文化大区营造良好的民族语言文字环境。

  二、加快蒙古语言文字工作的依法管理进程。各区、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规范、修订和完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管理社会市面门牌、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和党政机关公章、文头、信纸、信封的蒙汉并用,保证蒙古语言文字的政策法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执法队伍建设。各区要在建立健全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同时,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执法队伍建设,通过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市区民委、民宗局(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要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责任,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执法工作,以保证蒙古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四、各区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将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报送市民委,市民委要及时组织开展落实督查工作。

  联 系 人:乌恩、乌尼尔

  联系电话:2097219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