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促进文艺精品创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13号)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参评的文艺作品必须是本市作者创作的作品。合作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本市作者为主创作。与外省市人士合作的作品,须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出具证明材料;与本市作者合作的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合作作品,只能对作品整体以集体的名义申报评选。

  (二)参评的文艺作品包括文学、音乐、舞蹈、戏剧(含小品)、曲艺(含故事)、美术、书法、摄影和民间文艺等作品。

  (三)专业团体的综合性文艺作品获综合奖和个人单项奖的,可以同时申报参评。

  (四)代表其它省市创作的作品,以及虚假、有争议的作品不能参评。

  二、评选条件

  (一)参评作品限于2003-2004年期间在地市以上报刊杂志公开发表或出版社正式出版。

  (二)参评作品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文化部设立的国家政府奖;

  2、获中国文联设立的国家级文艺专项奖;

  3、获中国作家协会权威文学奖;

  4、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5、获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6、获省文化厅一等奖(或相当于一等奖)以上奖励;

  7、获省文联一等奖以上奖励;

  8、获其他重大文艺奖;

  9、专业艺术团体的综合性文艺作品获省文化厅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申报要求

  (一)文艺作品申报参评工作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作者属市直文化单位的,由作者所属单位组织申报推荐;属市直其他单位的,由作者所属文艺协会组织申报;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属有关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文化局、文联联合申报。其他获奖作品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市文化局申报。

  (二)申报者需填写申报评审表一式5份;文艺作品原件10份,确实不能提供原件的需提供照片或复印件10份。无工作单位或非文艺协会会员的申报者还需提供身份证明资料。

  (三)申报截止时间为2005年4月30日。

  四、评审奖励

  (一)市优秀文化作品奖评奖委员会根据参评文艺作品的综合条件,集体讨论、投票产生市优秀文艺作品。

  (二)市优秀文化作品奖评奖委员会根据申报参评的文艺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获奖作品的数额配置和奖金标准作出决定。

  (三)市优秀文艺作品奖励经费从市文化发展资金中列支。

  附件:衢州市优秀文艺作品申报评审表(略)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