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不断改善道路通行条件,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规范停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昆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0日起,对我市主城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占用城市道路的临时停车场(点)及其泊位进行全面清理,加强路内临时停车的统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主城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为方便群众,解决部分临时停车需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状况,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规范设置路内临时停车场(点)及其泊位(含出租车候客泊位),并负责统一管理。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路内停车场(点)及其泊位。

  二、路内临时停车场(点)及其泊位实行供给控制。在城市道路设置的路内临时停车场(点)收费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执行《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三、因特殊情况需在道路上设置路内临时停车泊位的单位,应向本单位所在地的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实际状况审核同意后,规范设置。

  四、除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道路上统一规范设置的路内临时停车场(点)及其泊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的路内停车场(点)及其泊位,必须在2005年4月25日前自行取消,并清除相关的标志、标线和其他设施。

  五、逾期未按本通告要求自行取消的路内停车场(点)及其泊位,或者自本通告发布后仍自行设置路内临时停车场(点)及其泊位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强制清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并依法追究设置单位或者个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六、凡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应当依顺行方向按位停放。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和乘客需求,专门设置出租车候客泊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在出租车候客泊位内停放的出租汽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

  八、在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管理人员应当出具收费专用票据;不出具收费专用票据的,停车人可拒绝缴纳,并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市物价检查所举报。(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163221,市物价检查所:12358)

  特此通告

  二OO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