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川建发[2004]108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监督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4]961号)以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非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暂行办法)和投资项目办事流程的通知》(成府发[2001]118号)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管理,结合成都市实际,现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开展审查的时间和范围

  (一)我市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准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都必须经过审查合格才能使用;建设业主自主委托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审查机构(由四川省建设厅认定,具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并且在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的审查结构。详见: http://www.cdcin.com/)对施工图文件进行技术审查。

  (三)高新区及各郊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管理,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应将施工图审查情况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二、关于技术审查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1、立项文件;

  2、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

  3、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复;

  4、涉及到作为勘察、设计、审查依据的其它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尚应提供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单项工程登记表);

  6、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书及其电子文件。

  (二)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4、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5、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和注册执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三、关于审查后备案

  (一)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审查备案报告表及其电子文件、审查报告及其电子文件、审查合格书副本、审查合同副本等)报负责工程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地点位于成都市八宝街111号成都市政务中心建委分中心市政基础设施窗口。

  (二)机构应当在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将上月的成都市施工图审查明细月报表及电子文件报送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本通知为“成建委发[2004]961号文”的补充通知

  附件:1、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2、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报告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