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促进我市非公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6号)、《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浙人才[1996]194号)、《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衢委发[2003]33号)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凡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等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列入本市非公经济组织人才服务范围。

  经本市社团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社会组织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非公经济组织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职称评审、职业技能鉴定、人才培训、表彰奖励、人才资助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单位享有平等待遇。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联系非公企业工作制度,从非公企业人才工作的实际需求出发,主动提供各项人才服务。

  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根据非公经济组织需求,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提供人才服务。

  第四条 人才服务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公共人才人事政策咨询;

  (二)人才供求、价位信息发布;

  (三)人才招聘引进;

  (四)人才流动调配;

  (五)办理外来人才聘用证、人才绿卡;

  (六)受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七)职(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

  (八)申请办理衢州市人才专项基金等各类资助;

  (九)参加政府特殊津贴、市“115”人才工程、杰出(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等各类评选或表彰;

  (十)申报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十一)人事档案管理;

  (十二)人才业绩档案管理和服务;

  (十三)办理大中专毕业生有关录用派遣手续;

  (十四)单位人事代理;

  (十五)集体户口挂靠;

  (十六)党组织关系管理;

  (十七)工龄核定;

  (十八)学历认定;

  (十九)人才派遣;

  (二十)流动人员出国政审;

  (二十一)代办社会保险;

  (二十二)出具各类证明;

  (二十三)人才测评;

  (二十四)人才培训;

  (二十五)人事诊断;

  (二十六)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应建立统一的、覆盖全社会的人才服务体系,统一服务制度、服务项目、受理条件、受理程序、办理期限、收费标准等服务规范;依托衢州人才网,建立人才服务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档案影像管理系统和业绩档案管理系统,并建立衢州考试培训网,实现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人才服务机构、人才服务网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各自服务优势,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人才招聘活动等各种渠道大力宣传人才服务工作,开发利用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的服务资源,满足非公经济组织对人才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和注册地在市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内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服务。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县(市、区)工商局或分局登记注册的非公经济组织的人才服务工作。

  第七条 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可根据非公经济组织的需求,提供人才招募、薪酬设计、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市场化的人才服务。

  第八条 各非公经济组织应根据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项服务,及时反馈信息,主动赢得对其人才的服务和支持。

  第九条 本意见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