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3月24日第3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萍乡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下简称水管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建成了一大批水利工程设施,形成了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水保等水利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单位性质不明,定位不准;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经费来源渠道不畅,投入短缺;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水费征收率低;部分水管单位人员过剩,部分水利工程又无人管理;社会保障程度低,负担沉重。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导致了大批已建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积病成险,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对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一)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

  1、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2、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3、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既要注重水利工程社会效益的充分发挥,又要注重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水管单位良性循环。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又要重视水利工程的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入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既要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权利和责任,又要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确保管理责任和职工的切身利益落到实处。

  4、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既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5、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又要着眼长远发展,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三、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理顺管理体制

  1、理顺分级管理体制。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原则上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地要对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全面进行梳理,对不符合分级管理原则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根据水利工程现状情况,协商解决。

  2、明确各方管理权责。各级政府应当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限期消除险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并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各类水利工程的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本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

  (二)严格定性定编定岗

  1、准确分类定性。根据水管单位所管理工程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原则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性质。第二类是指承担既有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这类水管单位的定性,依其收支情况又可分为: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包括对以农业灌溉供水为主要收入,政府批准水价达不到核定成本价的水管单位)应定性为事业性质;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性质。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性质。我市的水库及乡镇直接管理的提水、引水工程均属于第二类,即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其中小(二)型以上水库均应定性为事业性质。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水管单位的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征求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参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以下简称定岗标准)核定。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中型水库参照《定岗标准》核定;小(一)型、小(二)型水库应低于《定岗标准》核定,其中小(一)型水库原则上定编2人,小(二)型水库一般定编1人。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以及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三)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

  1、分类推进人事等内部制度改革。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通过委任、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形式聘用水管单位负责人。实行职工竞争上岗,按岗择优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建立严格的考核标准和工作责任制度。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优先聘用。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鼓励在政府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工作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应对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职能部门和承担供水、发电以及多种经营职能部门进行严格划分,做到事企分开、财务独立核算。在不影响工程公益性功能正常发挥的前提下,将经营部门转制为水管单位下属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以资产为纽带,变直接管理为产权管理。

  2、积极推行管养分离。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在工程养护维修经费确保足额拨付到位的情况下,按照水利工程的性质和相关维修养护标准,将从事养护、维修工作的有关人员和相关设备集中起来组建养护维修企业,实行管养分离。各水管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一般采用分三步走的方式实施:首先,水管单位内部实行工程管理人员与维修养护人员分离,各自独立核算,对维修养护工作实行内部合同管理,模拟市场运作;其次,维修养护队伍与工程管理单位脱钩,独立或联合组建养护企业,但仍主要承担原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最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全面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水管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养护企业。管养分离的改革,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积累经验,逐步推行。

  (四)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监管

  1、进一步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确认和划界工作。参加了2001年财政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水管单位,以该次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为准;没有参加2001年财政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水管单位,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核定工作,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持水管单位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明确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2、建立和完善国有水利资产的监管体制。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积极培育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集团,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负责水利经营性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3、深化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改革方案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得有监管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认真遵守产权交易与产权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水利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置换出的资金要以县为单位,首先用于安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分流职工和偿还银行债务,剩余部分留作水利工程维修资金或水利发展基金,严禁挪作他用。

  (五)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1、理顺水价形成机制。水利工程供水水费为经营性收费,供水价格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统筹兼顾的原则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对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要区别对待,分类定价:农业用水水价按补偿供水成本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不含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成本、费用、计提合理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水价要根据水资源状况、供水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适时调整,分步到位。市县区水费核订计收管理办法应在2005年6月底前出台。

  2、明确水价管理模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未经授权同意,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决定更改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集体所有以及民办民营的各类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3、强化水费计收管理。水利工程水费由水管单位或由水管单位委托相关乡镇村向受益户计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计收水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价上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农业用水要根据各灌区的实际情况逐步由目前的按亩收费向计量收费过渡。非农业用水必须实行计量收费,计量水费按计量水价和计量点的实际供水量收取。

  (六)规范财政支付范围和方式

  1、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小(一)型、小(二)型水库,根据定编人数按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核定经费,县(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公益性部分的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及水费中列支;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经营性部分的工程运行管理、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由企业负担;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在非经营性资金中安排。事业性质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他投资收益要纳入单位的经费预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该类水管单位各种收益的变化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实行动态核算,并适时调整财政补贴额度。为鼓励水管单位增收节支,也可实行财政补贴额度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2、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所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资金在折旧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通过社会融资等多种渠道筹集。水管单位要加强资金积累,提高抗风险能力,确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足额到位,保证水利工程的防汛安全和正常运行。

  3、各类水利工程日常养护经费数额在各水管单位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核定。各级政府要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适当调整水利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公益性资产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确保资金及时到位。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级水利建设基金的30%;水利工程水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管水利工程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对贫困地区所属的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补贴。

  4、水管单位所属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工程折旧。水利工程的折旧资金、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等专项费用要专款专用。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出售、拍卖、转让等形式)置换出来的资金,原则上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确保用于安置现有职工和水利工程的再投入,严禁挪用。各级财政和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水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

  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应有效益的前提下,水管单位要因地制宜,广开渠道,大力开展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和建筑施工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多种经营项目。把剥离出来的经营性项目优先用于安置下岗分流人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协调。

  (八)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各水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纯公益性和事业性的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在国家统一的事业性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出台前,仍维持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事改企的水管单位离、退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省政府关于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已改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省、市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明确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明晰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的所有权。积极探索建立以各种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运行的基础上,放开经营权,因地制宜,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对那些受益和影响范围不大的、目前尚未落实管理人员的小水塘可以与受益田亩一并承包给村民,承包期与现有土地承包经营期同步;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

  (十)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1、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可按简易方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为妥善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管养分离尚未完全到位的水管单位,其经营性收入应纳入水管单位的统一预算,统一计征所得税。

  (十一)落实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1、进一步落实新建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2、既要重视水利工程建设,更要重视水利工程管理,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测算管理设施投资,核算管理成本,明确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理方案是建设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完善的工程不予验收。

  四、水管体制改革的组织与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为了加强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政府成立水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水务局长任副组长,财政、发改委、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县(区)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注重部门配合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相应的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改革工作,并依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在2005年4底以前出台具体的改革方案。各级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确保改革的有关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三)积极稳妥实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对改革方案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工作计划,小(二)型以上的水库及乡镇直接管理的引水、提水工程水管体制改革,务必在2005年6月底以前完成,所有水管单位的体制改革务必在2006年10月底以前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