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武装部,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及时间

  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官(服现役满9年未满10年的士官除外);部分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上述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应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提出现役的士兵,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区)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4年11月底开始离队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从2005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5年5月底前基本结束。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联系起来,针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思想实际,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顾全大局,服从改革的需要,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等问题。要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思想稳定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困难,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5年度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务很重,难度大,问题非常突出。对此,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我市今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仍然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退役士兵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纳入统筹安置或自谋职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纳入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各部门工勤岗位编制缺额的,应优先接收退役士兵;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必须要有事业编制;实行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接收退役士兵;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省属驻巴单位,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由市军安办统一下达。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开展自谋职业安置的经验和做法,大力推进自谋职业安置的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规定,合理规范经费来源,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自谋职业办法。对无适合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于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保障制度,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费除向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收取有偿转金外,各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列入预算,实行社会化方式统筹的必须坚持依法办事。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和有偿转移经费仍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执行。

  (三)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要求,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培训的力度,总结培训和助学方面的经验,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努力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发挥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举办培训班,对城镇退役士兵负责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的要纳入城市居民低保范围。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如被单位录用,可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安排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可不规定试用期。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分配到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日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四)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热忱欢迎,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困难,当地政府应予扶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充分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五)切实加强安置工作的领导,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目标管理,严格依法安置,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的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拒不接受任务或不按规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