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