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公布日期:2005-03-28施行日期:2005-03-2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呼政发[2005]26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28
施行日期 2005-03-28
发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正文
经查,《呼和浩特市残疾人保障规定》(呼政发[2002]7号)第十四条第三款“在职残疾职工,经本人申请,劳动部门可比照法定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的规定相冲突。现将该款予以废止。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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