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研究,《西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宁政(1999)143号]予以废止。凡今后我市的招商引资活动,一律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青发(2003)35号]的规定执行。行政审批收费及兑现优惠政策参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建行政审批收费及兑现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宁政办(2004)15号]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