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预算内前期经费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三月)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建立前期经费投资有偿使用机制,根据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阶段:制定规划阶段;依据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阶段;在勘察、调查研究和详细技术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设计文件阶段。

  第三条 全省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省级各部门和各级发展改革(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规划、指导、督促和服务工作。前期项目承办单位要组建工作班子或指派专人负责,做到人员、经费、责任目标三落实。

  第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是我省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盐湖、石油天然气、水电、有色矿产、高原生物等资源开发与利用,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增加出口创汇,增加就业、扩大财源等方面。

  第五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筹集渠道:

  (一)各级政府每年从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项目前期工作投入,采取直接投资,有偿使用,滚动投入。

  (二)有项目经营主体的经营性项目,由项目法人自行筹集项目前期经费。

  (三)鼓励社会资金进入项目前期研究工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实行项目前期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六条 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原则

  前期项目的选定,由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国家产业政策等要求提出,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原则是:

  (一)先重点,后一般。优先安排对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项目,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大中型项目,项目业主又无力全部筹集前期经费的,可通过申请补助解决。

  (二)有偿使用。使用前期费的单位,在拨款前要与发展改革(发展计划)委签订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

  (三)平等对待。对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要求,能够带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增加群众收入,促进社会进步的前期项目,对项目业主不分所有制形式一律给予支持。

  第七条 省级安排的前期补助经费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前期经费安排原则,按照项目前期补助经费申报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至前期工作负责单位执行。

  由省级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的重点前期项目,应当实行“立项”制度,对项目建设正式批复前的前期工作进行前期项目批复。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在确认前期经费使用单位已经与省发展改革委签订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后,安排下达前期经费预算指标,进行资金拨付。项目前期投资有偿使用及前期工作责任任务书要载明前期工作完成的相应阶段及达到的深度、前期经费开支预算要求,完成的时间及前期经费回收方式、期限等项内容。

  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安排的项目前期经费的拨付及回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分阶段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以确保项目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条 前期项目完成相应阶段后,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规划建设等的必要性、前期工作深度等内容进行评审论证,以确保前期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编制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经费的预决算管理及账户设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每年确定一定规模的前期经费预算数额,进行财政预(决)算管理。

  (二)使用项目前期经费的单位,每年要对前期经费的支出及拨付情况,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和资金结余情况表进行审核。

  (三)前期项目工作经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使用项目前期经费的部门、地区和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审核批准后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项目前期经费专户”,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有关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对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进行追踪问效:

  (一)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青财建字[2003]292号)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工作。

  (二)由省级安排了前期经费的项目,其前期工作完成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追踪问效。凡在追踪问效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或部门,今后将暂停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建设。

  (三)前期工作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全额收回项目前期经费,并视其情节通报批评或取消有关单位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资格。

  (四)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分别按照职责权限对前期项目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充分了解和掌握有关项目前期进展及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稽查制度。由省级财政预算内经费安排的前期项目,要按项目建设稽查制度的规定接受项目稽查。被稽查单位要切实配合稽查人员的工作,负责提供与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前期工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和伪报。稽查工作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的安排,分阶段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审查。

  第十四条 由省级前期经费安排项目的经费回收规定:

  (一)对2001年以来安排的各类前期项目投入经费,前期工作完成、进入开工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前期经费的回收。按照有关规定,回收的项目前期经费一部分要滚动用于新的前期项目工作;其余部分归集到青海省政府信用开行贷款还贷准备金账户。

  (二)省发展改革委以项目开工建设为标准,对2001年以来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依据前期费使用单位还款能力下达前期经费回收计划。

  (三)根据前期经费回收计划,省发展改革委及时向前期费使用单位发送项目前期经费回收通知单。通知单发出30日之内,前期经费使用单位按照前期经费回收计划将回收资金划转到省发展改革委指定的省投资发展中心前期经费回收账户,进行专户记录,专款专用。

  (四)省投资发展中心每半年要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前期经费回收计划执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回收计划执行情况。

  (五)对应偿而到期未归还的项目前期经费,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情况从其当年建设项目资金安排中扣收,或减少其国家支持类项目的安排。

  第十五条 对规划类前期工作或无法进入开工建设阶段的项目,前期经费归还确有困难的,可由前期经费使用单位提出减免请求,经主管部门或地区发展计划部门同意,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核减免程度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0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