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威海市区(含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60元,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二、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政府要参照威海市区的保障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政府应负担的资金必须及时拨付到位。各级民政部门对保障金要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