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05-03-25施行日期:2005-03-2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25
施行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正文
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决定废止,现予公告。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3月25日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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