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40110920号令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4条 管理所置组长、课员、技士、助理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