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40110920号令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4条 管理所置组长、课员、技士、助理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布日期:2005-03-23施行日期:2005-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北府法规字第094011092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23
施行日期 2005-01-01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40110920号令修正发布第4、9条条文;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4条 管理所置组长、课员、技士、助理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9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本规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八条修正条文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