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增强林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赤峰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国有苗圃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苗圃改革的范围是我市现有国有独立苗圃,改革的重点是通过置换国有苗圃现有人员身份,建立新的企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

二、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把苗木生产和经营逐步推向市场,使苗圃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三、改革要按照“政府决策、林业牵头、部门配合、职工通过”的办法进行。要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苗圃实际的改革办法和企业管理体制。

四、国有苗圃改革工作2005年要全部完成。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月底前)为动员部署阶段,召开改革动员现场会。第二阶段(4-10月)为全面实施阶段,以旗县区为单位,建立领导小组,成立工作机构,分别制定苗圃改革实施方案,进行职工身份置换和建立新的企业管理体制等改革。第三阶段(11月底前)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各旗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对苗圃的改革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和全面验收。

五、苗圃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苗圃现有人员、相关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经苗圃现有人员讨论通过后由旗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要全面完成苗圃现有人员的身份置换工作。一是通过缴纳余命期养老保险金解决退休后的养老问题,主要靠苗圃统筹、职工自筹、划给相应的育苗地、固定资产流转等办法进行。二是通过职工入股、苗木订单生产、划给一定的育苗地等途径解决退休前的生活问题。苗圃现有人员进行身份置换过程中,要正式签定社会养老保险合同和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的协议,人员档案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保存。

七、各旗县区国有苗圃改革可结合苗圃实际采取股份制、兼并、租赁、拍卖、目标责任承包等方式进行。也可以打破国有苗圃经营管理限制,引入私有资金或社会资金,组建混合型苗圃经营联合体。

八、苗圃现有的土地、房屋、机电井、机械等固定资产,在改革中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明确资产实有值和产权关系。对在改革中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流转,解决社会养老保险金缴纳、职工生活等问题时,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

九、苗圃改革完成后,要按企业化管理和市场机制运作要求,健全内部经营机制。主要包括产权约束机制、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用人用工机制、收益分配机制、科技创新机制和市场开发机制。

十、新的企业管理体制建立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做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企业法人代表要按照出资人要求,在依法自主经营的基础上,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

十一、对国有苗圃改革中存在的债权债务,由各旗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债权债务各方,认真核实实际数额,提出具体处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和清理期限。对于数额较大、影响面大,涉及政策规定限制等问题的,要在政府协调下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解决。实行对外资金重组的改革,要坚持人与债务随资产走的原则解决债务问题。

十二、各旗县区要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项目上的支持,并切实解决劳动用工、土地使用、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

十三、各有关部门对苗圃现有人员一次性缴齐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要适当给予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人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基本生活扶助。对改革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流转问题,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十四、对改革后的新育苗企业,继续从行业指导、项目安排、订单生产、苗木使用等各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要加强种苗市场培育和行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要由林业种苗主管部门牵头,吸引改制后的育苗企业、场属苗圃和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个体私人育苗者组建种苗协会,进一步提高宏观信息服务和技术指导水平,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五、各旗县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真正负起责任。要成立国有苗圃改革领导小组,组建专门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各方面政策规定,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的做法,结合苗圃实际制定改革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统一组织协调人事、财政、林业、社保等部门,妥善处理苗圃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切实搞好改革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和验收工作。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