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有关投资体制改革规定,现就市政府《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转移、下放、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盘政发[2005]2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国家取消)中序号1予以修改:

  原项目名称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修改为“取消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核准和备案(按国家、省制订和颁发《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目录》所界定的核准权限,实行分级核准;对于《目录》外企业投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实行核准和备案)”。

  其他均按原文件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