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2005年区县(市)财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2005年区县(市)财政工作考核办法

  为营造财政工作争先创优的氛围,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对区县(市)财政工作实行综合考核、分项计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如下:

  (一)财政收入(27分)

  1、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比例(10分)。各区县(市)年度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同比增长13.5%计7分,在此基础上,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3分,可负分。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同比提高1个百分点计3分,每多增长1个百分点加1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2分。

  2、上划中央“两税”(4分)。区县(市)完成下达的“两税”入库任务计4分,未完成不计分。

  3、财政总收入占GDP的比重(3分)。财政总收入占当年GDP的比重高于上年计2分,等于上年不计分,低于上年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

  4、财税收入入库进度(10分)。对区县(市)财政收入入库情况每月考核一次,每一次考核不合格扣2分。

  (二)财政支出(42分)

  1、确保工资发放(12分)。财政全额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包括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下同)及政策性补助(包括适当生活补贴、误餐费,下同)足额打入预算计6分,未足额预算不计分,全部实行财政统发加记2分。财政全额负担人员基本工资及政策性补助按月足额发放计6分,未足额发放每1个月扣2分,每拖欠1个月扣2分,可负分。

  2、确保社会保障经费支出(10分)。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包括两个确保、再就业、低保资金、优抚资金)按政策足额预算计6分,未足额预算不计分。社会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计4分,每拖欠1个月扣2分。

  3、确保重点支出(10分)。公、检、法、计生经费按标准保障到位计4分,未达标准不计分。农、科、教支出增长速度高于财政总支出增长速度计6分,每一项低于财政总支出增长速度分别扣2分。

  4、确保省、市政府办实事支出(10分)。省、市政府办实事所需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计10分,未及时足额到位每项扣2分,可负分。

  (三)财政改革(10分)

  1、部门预算改革(3分)。建立健全预算单位信息库计1分,未建立不计分。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综合预算、细化预算计1分,未实行不计分。报人大审批的部门预算单位达到10个以上计1分,未达10个不计分。

  2、非税收入管理改革(3分)。实行票据统管计1分,未统管不计分。全面落实收缴分离、以票管费计1分,一项未落实不计分。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计1分,未全额缴入不计分。

  3、政府采购改革(2分)。管理制度完善,落实较好计1分,每发现一个方面的问题扣1分,可负分。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面达100%且采购额比上年增长20%计0.5分,未达到不计分。实行政府采购品目监管计0.5分,未实行不计分。

  4、农村税费改革(2分)。按政策免征农业税和兑现种粮补贴计1分,未按政策免征和兑现的不计分。对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欠税进行清理挂帐并建立台帐计1分,未清理或虽已清理但未建台帐的不计分。违反政策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欠税造成信访或上访的,经查实后每一起扣1分,可负分。

  (四)财政管理(13分)

  1、专项资金管理(2分)。挤占、挪用上级专项资金每发现一起扣2分,可负分。

  2、财务管理(3分)。建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报帐管理办法的记1分,未建立不记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小车购置、油修费、会议支出、接待支出比上年同期降低计2分,未降低不计分。

  3、债务管理(4分)。全面清理县乡政府债务,建立债务台帐,制定管理办法,并积极消化债务计1分,否则不计分。筹措建立县级政府偿债资金达100万元以上记2分,未达100万元不记分。按期偿还世行贷款、再贷款和其他政府债务计1分,未完成偿还任务每项扣1分,可负分。

  4、乡镇财政管理(4分)。实行乡财县管乡用的乡镇达50%以上计2分,每少一个乡镇扣1分。当年所有乡镇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计2分,存在1个乡镇不平衡不计分。

  (五)财源建设(8分)

  1、财政预算安排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达到上年一般预算收入1%以上,且投入到位计2分,未达要求的不计分。

  2、新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1个计1分;新增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个计1分,少一个扣0.5分。

  3、巩固上年度税收过百万元的企业记1分;新增3个税收过百万元的工业项目计3分,超过3个的每多增加1个加记0.5分。

  二、考核办法(一)市政府委托市财政局按上述项目对各区县(市)的财政工作进行考核。

  (二)一般预算收入增长比例、上划中央“两税”等考核项目以财政决算为准,其他项目以实际考核的结果为准。

  (三)除规定可负分的项目外,加分、扣分均不超过本项基分。

  三、奖惩办法(一)标准分与加分、扣分之和为区县(市)总得分,市政府按每1分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二)对总分前三名且总分在90分以上的区县(市)授予“全市财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财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1、总得分低于75分的;

  2、当年未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

  3、连续3个月或累计4个月财税收入入库进度考核不合格的;

  4、一年中有2个月未按时足额发放财政负担人员基本工资的。

  (四)凡财政工作被否决的区县(市),同时否决其物质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并取消本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评先获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