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关于宜春市2005年规模养猪场(户)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宜春市规模养猪场(户)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宜春市环保局 宜春市农业局

  当前,我市生猪生产发展迅猛,养猪规模不断扩大,为调整我市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生猪生产所产生的粪尿污水对当地环境和地下水源产生了一定的污染和破坏。为了消除生猪粪尿污水对环境的污染,根据中共宜春市委宜发[200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市2005年规模养猪场(户)沼气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05年,全市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都要兴建环保沼气工程。

  二、工作要求

  1、登记造册。对已建成或在建的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户)要填写登记表,登记表要载明养猪场(户)的地点、存栏规模、计划建池容积和建造时间,以确保在2005年内完成环保沼气工程的建设任务。

  2、建设标准。为了既达到环境保护,又让规模养猪场(户)在经济上能够承受的目的,根据我市实际,决定环保沼气工程的建设标准为:实行固液分离的规模养猪场(户)按每10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标准建设;没有实行固液分离的规模养猪场(户)按每5头猪一个立方米沼气池的标准建设。

  3、确保质量。环保沼气工程的设计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制度,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沼气施工队进行施工。

  4、政府扶助。凡在2005年内按规定标准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的,按照每8立方米200元的标准折算,由财政(市级50元、县级150元)给予补助。凡超过规定时间或未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助。

  5、严格执法。凡2005年列入建设环保沼气工程的规模养猪场(户),如未建设环保沼气工程又未建设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1)由环保部门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每月每头生猪0.7元收取排污费;没有按建设标准建设相应规模沼气工程的,对不足部分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排污费;对环保沼气设施不正常运转的,按《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征收排污费。(2)责令限期治理,对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除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征收两倍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再按每头猪5元处以罚款(最高罚款不超过5万元),或者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3)对新建的养猪场(户),在建设养猪场的同时,都必须按要求兴建生态环保沼气工程。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规模养猪场(户)的环保沼气工程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宜发[2005]1号文件的要求安排补助资金,同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各县(市、区)沼气办要会同畜牧部门在2005年4月底前完成规模养猪场(户)环保沼气工程建设的登记工作,并将登记表呈报市沼气办和本县(市、区)环保局各一份。

  3、各县(市、区)沼气办要对环保沼气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程监控。市沼气办负责对环保沼气工程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完工的环保沼气工程组织验收。

  4、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规模养猪场(户)的监管,严格执法。根据沼气办提供的规模养殖场(户)名单,对未按建设标准建设,造成超标排放的,要提出限期治理意见,并督促规模养猪场(户)建设环保沼气工程,达到排放标准。

  5、各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对新建的规模养猪场(户)要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对应建环保沼气工程而不建的,不得批给建设用地;对违规建猪栏的,按违规使用土地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