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证柜交字第0940006421号公告修正发布第6点条文;并自公告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三字第0940104487号函

六、有价证券之交易,连续五个营业日或最近十个营业日内有六个营业日或最近三十个营业日内有十二个营业日经本中心依第四点各款发布交易信息者,本中心于次一营业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同时采行下列之措施:

1.对该有价证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终端机执行撮合作业(约每五分钟撮合一次)。

2.通知各证券经纪商于前开期间对于投资人每日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数量单笔达一百交易单位或多笔累积达三百交易单位以上时,应就其当日已委托之买卖,向该投资人收取至少六成以上之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信用交易部分,则收足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至于当日达上开数量后之委托亦应于委办时向其收取至少六成以上之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信用交易部分,则收足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但信用交易了结时,不在此限。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部分,则通知各证券经纪商于前开期间对于每日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投资人,应就其当日已委托之买卖,向该投资人收取全部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

有价证券最近三十个营业日内,曾依前项规定发布处置者,其当日再次依前项标准发布处置,本中心于次一营业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同时采行下列之措施:

1.对该有价证券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终端机执行撮合作业(约每十分钟撮合一次)。

2.通知各证券经纪商于前开期间对于投资人每日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数量单笔达五十交易单位或多笔累积达一百五十交易单位以上时,应就其当日已委托之买卖,向该投资人收取全部之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信用交易部分,则收足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至于当日达上开数量后之委托亦应于委办时向其收取全部之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信用交易部分,则收足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但信用交易了结时,不在此限。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部分,则通知各证券经纪商于前开期间对于每日委托买卖该有价证券之投资人,应就其当日已委托之买卖,向该投资人收取全部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

有价证券经依本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发布处置,而其处置原因含有第四点第一项第八款情事,或于处置期间再经本中心依上开第八款发布交易信息者,或本中心认为有价证券之交易异常并严重影响市场给付结算安全之虞时,经提报监视业务督导会报讨论决议后,得采取下列处置措施并议定处置期间:

1.本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之处置措施,必要时得依下列项目弹性调整:

(1)有价证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终端机执行撮合作业时间。

(2)投资人委托买卖该异常有价证券时预收一定比例或全部买进价金或卖出证券或融资自备款或融券保证金。

(3)处置期间。

2.各证券商每日买进或卖出该有价证券之申报金额,总公司不得超过新台币四千万元,每一分支机构不得超过新台币一千万元。但信用交易了结时,不在此限;实收资本额未达新台币八千万元之发行公司股票于前述之买进或卖出申报金额减至二分之一,必要时得视该有价证券交易状况、市值或发行公司资本额调整各证券商总分公司每日买进或卖出该有价证券之申报金额。

3.其它经监视业务督导会报决议之处置。

前项第二款之处置措施,亦得由柜台买卖交易市场共同责任制给付结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采行并议定处置期间。

有价证券之市场价格,发生连续暴涨或暴跌情事,并使他种有价证券随同为非正常之涨跌,而有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益之虞者;或有价证券发生其它异常之情事,显足以影响市场秩序或损害公益者,得经监视业务督导会报决议,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停止该有价证券一定期间之买卖。

有价证券之交易经监视业务督导会报或柜台买卖交易市场共同责任制给付结算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采行处置措施,于处置措施执行前与处置期间所发布之交易信息日数得不纳入本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之计算,且于处置期间得不再依本点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发布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