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以下简称国家三部委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的提取和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维简费是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包括井巷费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煤矿维简费。

  二、煤矿维简费由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吨煤10.5元标准在成本中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年度有结余资金的,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煤矿维简费必须严格按国家三部委规定确定的具体范围使用,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

  四、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对截留和挪用煤矿维简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处理相关责任人。

  六、省和各有关部门原煤矿维简费提取和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