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分中心、各区管理部、市中心各科室: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理员制度的通知》(湖公积金发[2004]24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协理员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协理员在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向所有住房公积金协理员发放公积金协理员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证范围:已建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活跃缴存人数)的单位的协理员,准备开展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单位的协理员,其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有工作联系的单位的协理员等。

  二、发证程序:由各单位填写《湖州市住房公积金协理员推荐表》,经公积金中心审核确定后发证。有关发证工作的具体事项,由市中心归集管理科承办。

  三、发证时间安排:2005年4月1日完成第一批单位协理员的发证工作,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协理员的发证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