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企研字第0940004426号函修正发布第11、12、15点条文

十一、补助经费中涉及采购事项,应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十二、结案:

(一)受补助单位须于收到本署确认报告内容之日起一个月内,检送正式报告三十份(封面格式如附件二)、光盘五份、收支报告表,并同领据或原始凭证发票来函办理。受多机关补助者,另需检附机关支出分摊表。

(二)经费超支部分不予追加,如有余款则应缴回。

(三)受补助经费产生之利息或其它衍生收入,应于收支报告表中叙明,并于结案时缴回本署。

十五、各承办单位应于研究计画结案后二个月内提送补助研究成果,送本署企划处汇整管制。

补助款之运用有成效不佳、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经费虚报、浮报等情事,本署得请受补助单位提出改善意见或追缴,并得依情节轻重对该补助案件停止补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