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引进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五年三月十九日

  赣州市引进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发展战略,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赣州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现就我市对引进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机构

  我市引进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由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招商局、市地税局等部门积极配合。

  二、引进对象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中资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其他政府间开发性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是指在外国注册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业银行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境外国际金融机构。

  三、引进措施

  (一)明确责任

  1、市银监分局依法负责对引进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审批事项,在银监会授权的职责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2、市人民银行负责对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准入的审批事项,以及提供优质快捷的清算服务。

  3、市发改委负责推介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及其优质投资项目,改善投资环境。

  4、市财政局负责引进机构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套注资事项。

  5、市地税局负责引进机构的税务登记及政策范围内的纳税优惠政策。

  6、市城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引进机构营业网点的规划布局工作。

  7、市人事局负责引进机构的人才引进、招聘和人事代理。

  (二)配套措施

  对引进的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赣州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形成合力,主动提供配套服务:

  1、进一步发挥赣州公路、铁路、航空交通优势,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加强法制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和金融秩序稳定,为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按照自愿与商业的原则,与赣州中资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在公司业务、银团贷款、项目融资、信息共享、培训交流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合作,从而进一步建立相互入股,参股甚至控股,发展中外资银行的战略合作关系。

  3、外资银行在赣州设立同城支行和安装ATM机不受数量限制。对外资银行开展业务的范围和品种采取审批与备案制,且绝大多数采取备案制。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外资银行的业务品种,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发展提供优越的政策环境。

  4、对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强化风险监管,坚持审慎性、持续性监管。根据巴赛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参照国际银行监管政策和法规,建立四个风险监管体系:SOSA(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ROCA(外资银行分行评估体系),即风险管理——运管控制——合规性——资产质量评估体系CAMELS(外资法人评级体系)以及并表监管体系。同时,参照国际监管惯例,贯彻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尽可能保持中、外资银行管理规定的一致性,为外资银行与中资机构之间建立平等、互惠的竞争格局创造条件。

  (三)政策优惠

  对引进的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优惠奖励政策:

  (1)市政府将根据其对地方经济的贡献度大小评先评优,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于引进的银行业分支机构的办公用地,可按土地出让纯收益地方所得部分的30%给予奖励;

  (3)市政府可为其在赣州设立的分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在办理调入、家属随迁手续、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及方便。其他职员实行人事代理,给予价格上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