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外交部外人三字第09401053360号函修正发布第四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四、驻外人员子女就读于国外大学、中学、小学之正规学校而具有全勤学籍者(full times tudent),均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