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外交部外人三字第09401053360号函修正发布第四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四、驻外人员子女就读于国外大学、中学、小学之正规学校而具有全勤学籍者(full times tudent),均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补助。
公布日期:2005-03-18施行日期:2005-03-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18
施行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外交部外人三字第09401053360号函修正发布第四点条文;并自即日起生效
四、驻外人员子女就读于国外大学、中学、小学之正规学校而具有全勤学籍者(full times tudent),均得依本要点规定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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