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400513942号令修正发布第22条条文

第22条 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自由贸易港区或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应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办理之贸易事项,得委托各该管理处、局或管理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