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400513942号令修正发布第22条条文
第22条 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自由贸易港区或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应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办理之贸易事项,得委托各该管理处、局或管理机关办理。
公布日期:2005-03-18施行日期:2005-03-18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18
施行日期 2005-03-18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经济部经贸字第09400513942号令修正发布第22条条文
第22条 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自由贸易港区或农业科技园区有关应由经济部国际贸易局办理之贸易事项,得委托各该管理处、局或管理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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