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充分认识专利制度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规范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市场经济和法制环境的不断完善,专利制度在生产、贸易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专利工作对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列入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和创建科技进步先进县(市、区)及科技强市(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科技和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二、加快专利机构建设,保证专利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快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明确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能,保证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努力形成专利管理以及知识产权协调运作的机制。各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实力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效率,做好各项专利工作。

  要加强专利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专利服务体系。加快培养专利代理、专利资产评估、专利许可贸易、专利信息检索、信息咨询等方面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专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鼓励、引导和发展股份制、合伙制形式的专利代理、专利服务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专利服务网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社会化服务水平。

  要加强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机构建设。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做好专利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专利法律、法规列入普法计划,广泛深入地开展专利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专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各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制订专门宣传计划,采用新闻报道、案例通报、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做好专利宣传工作。

  进一步加大专利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要把专利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列为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在各级行政学院(校)、高等院校和各类继续教育中开设专利知识和专利战略的课程;要在中小学开展鼓励发明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教育活动;要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科技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专利培训工作,建立一支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者队伍;要加强对专利管理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精通专利业务、能够熟练处理国内、国际专利事务的管理人才。

  四、加强和规范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企事业单位要运用市场机制,把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前,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论证分析,查明相关技术的专利法律状态,避免重复研究,防止侵犯他人专利权;在项目的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凡具备专利申请条件,并适宜用专利加以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具有良好的国外市场前景,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外国专利。

  各级科技、知识产权(专利)和经贸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协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专利管理制度,将专利申请量、拥有量和实施效益作为评价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要积极组织开展全市专利示范企业建设,全面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资助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专利示范、试点单位的,由同级财政按1:1配套资助。

  五、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建设。各级、各部门安排的科技经费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施,促进专利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要优先列入市级新产品和推荐省、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市级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要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技术交易优惠政策。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含引进或购买专利,下同),要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专门立项资助。

  六、积极鼓励并支持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提高专利技术的层次和水平。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推荐参评省、市科学技术奖。同等条件下,对拥有发明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对授权发明应给予奖励。对取得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补助人民币3,000元,授权后再补助4,0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2,000元;国内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补助人民币1,000元。

  七、充分发挥专利信息资源的作用,着力推进专利信息化工程。企事业单位要强化对专利信息资源作用的认识,通过专利文献检索、专利信息跟踪、分析和预测等手段,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过程中加以充分利用。要特别注重利用专利信息进行二次技术开发。

  各级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要加快专利信息化工程建设,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有效利用,为实现技术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创造有利条件。要逐步建立我市重点发展领域、重大工程和重点行业专利数据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推动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进行专利分析、预测和专利战略研究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指导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地运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及时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和突发事件。不断完善嘉兴市知识产权网站,提供国际、国内最新专利信息的检索途径,构建快速、便捷的服务窗口,实现网上政务公开、业务受理、检索查询、咨询服务等多项功能,努力满足社会各界对专利信息和网络服务的需求。

  八、完善激励机制,切实保障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可以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可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可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或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

  要把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在从事发明创造及专利技术转化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评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有授权发明专利的,评定技术职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考虑。

  九、加强科技管理工作中专利机制的运用。要将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技术运用、专利管理和保护等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创新基金使用的重要因素。科技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把知识产权(含专利)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对批准立项的项目,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专利权具体目标、任务。要将专利拥有情况作为企事业单位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复审的重要因素并逐步过渡到必要条件,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中明确约定专利目标、任务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用性科研项目,在验收、评审或鉴定前必须完成专利申请工作。科技成果申请鉴定或评审的,必须提交项目完成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开发应用类项目还须提供由检索机构出具的含专利检索内容的检索报告。

  十、加大专利工作财政投入,保障专利经费落实到位。从2005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补助、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示范企业和专利信息化工程建设,同时兼顾专利保护、奖励、教育等其他专利工作(专利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也应根据具体情况从当地财政经费中相应安排经费作为专利专项资金,为地方专利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鼓励和提倡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利工作的开展。

  十一、加强专利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和制裁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违反专利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惩处。公安、工商、质量技监、司法、海关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知识产权(专利)管理部门的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统一行动,共同维护鼓励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法治环境。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