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青参字第0940300051号令修正发布全文14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鼓励青年参与第三部门,促进第三部门健全发展,实践公民社会理想,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补助以青年参与第三部门发展为主,凡能培育或运用青年人力资源(含青年志工或青年工作者),办理或参与下列活动,且青年参与人数比例达二分之一以上者,始予受理申请补助:

(一)非营利组织能力建构及人才培育。

(二)非营利组织产业化及信息化。

(三)非营利组织国际参与。

(四)非营利组织青年、妇女议题倡导及整体发展环境建构。

(五)青年公共参与。

三、本要点所称青年,系指十八岁以上、三十五岁以下之青年。

四、补助之活动得以培训、研习、会议、论坛、访问、观摩、研究、出版、宣导、读书会及其它经本会认可之方式进行。

五、申请本要点补助,除本会指定之相关项目得由个人提出申请外,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之团体始得提出申请:

(一)依法设立之社会团体或财团法人。

(二)依法立案之学校或学术研究机构。

(三)国内大专院校之学生社团。

(四)具有办理符合本要点宗旨之活动经验,并经本会认可之其它团体。

六、申请人应于活动开始之日二十一日前备函,检附下列相关文件寄(送)达本会,提出申请;逾期或未依规定备齐文件者,不予受理。

(一)补助申请表(如附件一)。

(二)活动企划书(应含附件二审查标准表审查指针项目内容)。

(三)团体立案或登记证书及章程影本(学生社团需由学校具函申请补助)。

(四)其它本会指定之必要文件。

七、申请补助案件由本会根据申请人所备之书面资料,依据补助案件审查标准表之审查指针项目(如附件二),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得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审查。

八、申请补助案件,经审查符合规定时,本会得参酌审查当时本会相关经费执行情形,依下列原则给予补助:

(一)每一补助案最高补助金额以不超过计画总经费的二分之一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为原则。

(二)同一申请人于同一会计年度内,最多以补助二次为原则;申请人所属之总会及其分级组织应合并计算,最多以补助五次为原则。

九、获本会部分经费补助者,得于活动前先检附领据向本会申请拨付经费,并于活动结束之日后三十日内,备文并检附经费总收支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自行保存,以备相关单位查核)、获补助经费项目及金额明细表(如接受二个以上政府机关补助者,应列明各机关补助项目及金额)、成果报告、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评表电子文件(格式如附件三)等资料,送本会办理核销结案,并经本会综合评核后,列为尔后补助之重要参据。

获本会全额经费补助者,得于活动前先检附领据向本会申请拨付经费,并于活动结束之日后三十日内,备文并检附原始支出凭证、成果报告、成果摘要及效益自评表电子文件等资料,送本会办理核销结案,并经本会综合评核后,列为尔后补助之重要参据。

十、本会得视需要邀请受补助者参与成果发表或演示文稿,以利经验交流及分享。

十一、获补助者,如有变更原计画内容、变更举办日期或取销活动等情形,应于活动前通知本会。活动如未依原计画执行,经查证属实,或未于期限内提报成果结案,经本会取销其补助资格者,应将原补助经费缴回撤案,且于二年内不得再提出其它补助申请案件。

十二、同一计画或活动经本会补助者,不得再依本会其它补助要点重复提出申请补助。重复申请案件经本会查证属实,并取销其补助资格者,应将原补助经费缴回撤案,且于二年内不得再向本会提出其它补助申请案件。

十三、本会补助合作办理之项目活动或计画,得依实际需要给予补助,不受本要点第八点补助原则之限制。

十四、本要点自发布日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