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内政部内授消字第0940092936号令修正发布第二点条文;并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贰、本基准所称液化石油气容器系指由工厂制作完毕且尚未使用之瓶身(含护圈及钢裙),其规格、构造、材质及性能之技术规范及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规格适用于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二十公斤及五十公斤灌装液化丙烷、液化丁烷,以及其它液化石油气,使用温度在40℃以下,以电弧或自动熔接之液化石油气容器瓶身。

二、构造

(一)瓶身:构成容器瓶身之钢板不得超出三块。但内容物之重量为20公斤以下者,可采二块式制造。以三块钢板构成之容器瓶身,其上下端板如采用2:1椭圆型者熔接处应在容器平行度以下,其距离应在该容器端板厚度2倍以上(如图一),以二块钢板构成之容器瓶身,其熔接处则在中腹(如图二)。

(二)容器护圈:容器开关之护圈对于外部撞击时使阀本体不致有直接影响之构造,即容器自高一公尺处摔落时,具有防止因撞击而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或损及阀及其它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状尺度如表一及图三。

另50公斤容器应装置容器开关护盖或护圈,惟如装有护盖者,护盖之高度,不得高于护圈之高度。容器开关之护盖,应对于外部之撞击使阀本体不致有直接影响之构造,即容器自一公尺处摔落时,具有防止因撞击而导致液化石油气泄漏或损及其它零件之功能,其主要部分尺度应按照图四及表二之规定,护盖两侧应有3cm2以上通风孔。

(三)容器口基:口基应符合表三、表四、表五、图五及图六之规定。

(四)容器钢裙:容器底部应有钢裙,钢裙对于容器及其内容物之处理或搬运必须具有充分强度,其形状尺度如表一及图七之规定。

三、材质:

(一)液化石油气容器瓶身之材料,应以平炉或电气炉炼制之品质均质钢料,并使用下列各该列举之材料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

1.CNS2947〔焊接结构用轧钢料〕(以SM400A、SM400B、SM400C、SM490A、SM490B、SM490C、SM490YA、SM490YB、SM520B、SM520C及SM570为限)。

2.CNS4273〔高压瓦斯容器用钢板、钢片及钢带〕(以SG255、SG295、SG325及SG365为限)。

(二)制作液化石油气容器之钢裙及护圈材料,其材质应使用钢料。

(三)制作液化石油气容器之开关护盖材料,应为可锻铸铁或具有同等以上物理性能之钢料。

(四)制作液化石油气容器及其配件,如有缝隙、裂纹、鳞叠或其它各种具有损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

四、设计

(一) 容器之內容積應依照其所要灌裝之液化石油氣種類,依照下列公式計算:

V =G ×C

式內,V :容器之最小內容積 (公升) 。

G :液化石油氣之灌裝重量 (公斤) 。

C :表六所規定之數值。

(二) 容器各部厚度,應在下列公式計算值以上。

1.圓筒厚度 t= PD/ (200Sη-1.2P)

2.碟型端板厚度 t = PRW/ (200S-0.2P)

3.半橢圓型端板厚度 t= PRV/ (200S-0.2P)

t :厚度單位:mm

P :最高充填壓力 kgf/cm2

D :在 (1) 為圓筒內徑,單位:mm

R :在 (2) 為碟型端板,中央彎曲部之內面半徑mm。

R :在 (3) 為半橢圓體端板直徑,單位:mm

W :端板之形狀係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3+√n

W=─── n :係中央彎曲部內半徑和肩部彎曲內半徑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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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半橢圓端板之形狀係數。

依下列公式算出 V= (2+m2) /6

m :係半橢圓形內面之長徑與短徑之比。

S :材料之容許應力 (單位 kgf/mm2) 為對應表七左欄列舉之材

料區分,分別為同表右欄之數值。

η:胴部之縱向接頭或端板中央部接頭之熔接效率,應對應表八

左欄及中欄列舉之接頭種類及放射線試驗之程度,分別為同

表右欄列舉之接頭熔接效率之數值。

(三) 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內容積在 120L 以下之容器厚度應具有下列

計算所得之值或 1.25mm 之任一較大之值以上之厚度者。

tm=D/300+1

式中tm:最小厚度 (單位:mm) 之值。

D :外徑 (單位:mm) 之值。

(四)容器依其灌装液化石油气之种类,其设计压力应依表九之规定。

五、制作时注意事项:

(一)制作容器之钢板在裁切以前,应确认其尺度、数量及炼制出厂编号或裁切试样时之编号与材料试验表之记号相符。

(二)以同一材料试验表同时承制之一批容器,用同一制作过程制作多数容器时,在制造过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应叙明以供查考。

(三)钢板之裁切应使其裁切面平滑。

(四)裁切之钢板,其尺度与形状必须符合图样,边缘须均整平齐,不得堆聚切渣或垢屑。

(五)瓶身钢板须使用辊压机或适当方法辊压成形,不得以可能损及容器或改变钢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进行之。

(六)瓶身钢板边缘之辊压弯工作,如用锤击方法施行时,辊压成形后之钢板必须将其锤击部分切除之。

(七)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须使用油压机压制成形,不得采用锤击方法成形。使用油压机压制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损及钢板或改变钢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进行之。

(八)辊压成形或加压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纹或皱纹应废弃不用。

(九)辊压成形之瓶身钢板,于熔接前,从任何一处对该瓶中心线测得之最大与最小内径之差,应为标准内径之1%以下。

(十)冲压成形后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应正确,从其内侧使用曲度板规测定任何一处,端板与曲度板规之间隙应于端板平行部分内径之1.25%以下。

(十一)加压成形后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内径与最小内径之差,应于标准内径0.5%以下。

六、容器之熔接部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纵向熔接缝之抗拉强度及降伏点应有该容器制造厂商所提材质证明所列抗拉强度及降伏点以上者。

(二)纵向及圆周方向熔接缝之正面弯曲试验以表十所列之弯曲半径压弯工具压弯时,其熔接部之外表须符合下列之规定:

1.不得有超过3mm以上之裂疵(但发生在边缘者除外)。

2.长3mm以下之裂疵总长度应在7mm以下。

3.裂疵及长孔等之合计不得超过10处。

(三)实施纵向及圆周方向熔接缝之放射线透过试验时,其缺陷应在CNS3710(钢焊接部之放射线透过试验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级分类法)等级分类中之2级以内。

七、制作与组成:

(一)容器口基及开关盖之螺纹应切削光洁,任何起毛现象均不许存在,松紧度适当,尺度务求符合本基准规定。

(二)熔接完成后之容器,在其熔接缝两侧板边任何一点测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过板厚之25%,但圆周熔接缝两侧任何三点测得之高低差度平均值,不得超过板厚之50%,熔接缝应覆盖过两侧板面,熔接缝形状应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为凹面型或低于板面。

(三)容器总长度许可差之范围为+11mm;-4mm。

(四)容器直立时,中心偏斜不得超过3度。

(五)护圈、钢裙与端板之接合处应为全周熔接或熔接缝长度计有全周1/3以上分三处以上熔接者。

八、热处理:

(一)每只容器于熔接完毕或修改妥当(限于本基准认可之修改)后,未施行水压试验以前,应施行炉内热处理之应力消除工作,应力消除所需要之温度高低,视材料之等级而定。

(二)加热处理时,容器口基之螺纹,应先涂石墨与挤压石棉绳或用其它适当方法,俾保护螺纹免受氧化损伤。

(三)加热处理完毕之容器,应彻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溅污、熔接垢及其它杂物。

(四)容器加热处理炉应备有二处以上温度测定装置,其任何加热部分之温度高低差不超过摄氏25度。

(五)容器热处理单位应备有自动温度记录之设备,并打印相关资料以供查考。

九、容器之修改:

水压试验后实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响容器强度时,该容器应重新实施热处理及水压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规定。

十、标志及涂装:

(一)依照本基准规定检验合格之容器,应在容器护圈中央外侧(如图八)打刻钢印,其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商名称:国内容器制造厂或国外进口商之中文名称。

2.充填内容物之名称(英文名称或化学符号皆可引用)。

3.实测盛水容积(V):单位为公升,其有效数值应在小数点1位以下。

4.实测净重(W):单位为公斤,其有效数值应在小数点1位以下(实测净重不包括开关及开关护盖)。

5.耐压试验压力(TP):单位为kgf/cm2。

6.耐压试验日期:即出厂耐压试验日期,以民国年月方式排列,例:94-03。

7.型式认可证书字号。

8.容器编号:共有12码,前2码为厂商代号;第3至4码为制造年份;第5至6码为容器规格;第7至12码为流水编号,例AA9420000001。

(二)面对容器护圈开口之护圈及钢裙左外侧处应打刻制造之公元年份(例:2005),其护圈处字样大小为25mm凹字;钢裙处之字样大小为35mm凸字。

(三)外径100mm以下容器,图八之钢印标志字样大小不得小于3mm,外径超过100mm容器,图八之钢印标志字样大小不得小于6mm。

(四)容器表面应漆成灰色,并应以红漆直写充填内容物名称。但容器外径大于容器总长2/3以上者得横写,其表面规定之红字,其大小不得小于3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