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花莲县政府府主岁字第09400361750号函修正发第二点

二、加班超过二十小时部分,采补休方式,不支领加班费。但技工、工友、驾驶之加班,除县长、副县长、本府主任秘书座车司机外,采补休方式不另支加班费;如为因应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经事先签准核实指派加班者,得在不超过二十小时范围内支领加班费。机关人事单位应加强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实情事则依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