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花莲县政府府主岁字第09400361750号函修正发第二点
二、加班超过二十小时部分,采补休方式,不支领加班费。但技工、工友、驾驶之加班,除县长、副县长、本府主任秘书座车司机外,采补休方式不另支加班费;如为因应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经事先签准核实指派加班者,得在不超过二十小时范围内支领加班费。机关人事单位应加强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实情事则依规定办理。
公布日期:2005-03-17施行日期:2005-03-17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府主岁字第09400361750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17
施行日期 2005-03-17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花莲县政府府主岁字第09400361750号函修正发第二点
二、加班超过二十小时部分,采补休方式,不支领加班费。但技工、工友、驾驶之加班,除县长、副县长、本府主任秘书座车司机外,采补休方式不另支加班费;如为因应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需要,经事先签准核实指派加班者,得在不超过二十小时范围内支领加班费。机关人事单位应加强加班出勤之查核,如有不实情事则依规定办理。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