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会辐字第0940011347号令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点;并自即日生效(原名称:辐射污染建筑物拆除重建评定作业要点)

一、为执行放射性污染建筑物事件防范及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定宜予拆除重建之评定作业,特订定本要点。

二、放射性污染建筑物(以下简称污染建物)宜予拆除重建之评定,应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以下简称原能会)组成项目小组为之。

项目小组成员十一人至十七人,由内政部代表二人至三人、地方政府主管建筑机关代表二人至三人、原能会代表二人至三人、学者专家代表二人至三人、建筑、土木、结构等专业团体代表二人至三人及具公信力之民间团体代表一人至二人共同组成。小组会议由原能会代表一人担任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每次会议之主席由小组成员互推一人担任。会议幕僚作业由原能会负责。

三、项目小组应经左列程序始得作成宜予拆除重建之评定:

1.审查污染建物剂量评估结果资料、相关建筑资料或其它必要之评估。

2.经项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决议通过评定案。

前项评定结果,应签请原能会主任委员核定;经主任委员核定之评定结果,原能会应于核定后七日内通知污染建物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或共有人。

四、为了解符合规定之污染建物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之配合意愿,在评定项目小组会议中视情况需要得邀请污染建物所有权人代表列席发表意见。

五、本要点经原能会游离辐射安全咨询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请原能会主任委员核定后实施,其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