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经济部经工字第094044027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1点

一、经济部(以下简称本部)为设置台湾国际创意设计大赛奖项(以下简称本奖),特订定本要点。

二、设置本奖之目的,系为促进我国设计产业起飞,提升创意设计水准并加速与国际接轨。

三、本要点之相关执行作业由本部工业局(以下简称工业局)办理;相关作业程序由工业局另定之。

四、为办理本奖之选拔,由工业局邀请国内外不同设计领域之专家学者,组成初选及决选评审小组。

五、初选评审小组任务如下:

(一)确认初选评审标准。

(二)评选本奖初选入围名单。

(三)其它有关本奖初选重要事项之审定。

六、决选评审小组任务如下:

(一)确认决选评审标准。

(二)进行决选。

(三)审定本奖得奖名单。

(四)其它有关本奖决选重要事项之审定。

七、初选或决选评审小组各置委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召集人由工业局邀请国内设计专家学者担任。

初选或决选评审小组召开评审会议,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担任主席。

初选及决选委员,均为无给职。

八、本奖奖励方式如下:

(一)金奖一名:颁发奖金新台币五十万元,奖状一纸。

(二)银奖一名:颁发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奖状一纸。

(三)铜奖一名: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奖状一纸。

(四)佳作若干名:颁发奖金新台币一万元及模型补助费新台币二万元,奖状一纸。

(五)赞助单位特别奖若干名:颁发奖金新台币十万元,奖状一纸。

各奖项必要时,得以从缺或增加名额方式处理;奖金得视实际情况作弹性调配,原则以不逾本要点所订奖金额度为上限。

九、本奖金、银及铜奖请行政院院长颁发;佳作由本部部长颁发;赞助单位特别奖由赞助单位推派代表颁发。

十、得本奖者,由工业局择期于公开场合颁奖并表扬之。

十一、工业局订定并公告之参赛规则,应对参赛者说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竞赛作品须为自行创作,且未在相关设计竞赛得奖,否则丧失参赛资格。

(二)参赛者须配合提供得奖作品之详细资料,作为公开报导与展示之用。

(三)在公告得奖三年内,得奖者及其得奖作品应配合参加由本部或工业局所举办之相关展示活动。

(四)得奖者奖金,须依我国规定课税。

(五)得奖作品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依商标及著作权等相关法规处理外,应取消得奖资格并追回已颁发之奖金:

1.得奖作品经人检举涉及抄袭或违反著作权等相关法令,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2.得奖作品经人检举或告发为非自行创作或冒用他人作品且有具体事证者。

3.得奖作品其后续商品化及行销行为,有损本部及本奖之形象或精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