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发[2004]10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科技活动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活动月”宗旨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在全社会尤其是基层农村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社会公众的科技素质,引导社会公众爱科学、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科教兴琼战略的实施。

二、“科技活动月”任务

在全省范围内广泛深入地开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适应公众需求、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技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展示科技发展成就,传播科学理念和科学知识,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兴起崇尚科学的热潮,引导广大公众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全面提高公众的科技素养,使科教兴琼成为全民的自觉行动。

三、“科技活动月”时间

每年5月为海南省“科技活动月”,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施行。

四、“科技活动月”组织机构

设立海南省“科技活动月”组织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确立筹办原则及每年“科技活动月”的主题、设计“科技活动月”的筹办方案并组织实施。组委会主任由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长周文彰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副省长林方略担任,成员单位为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文体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省地税局、省科协、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科协各1名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1名。

各市县、各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科技活动月”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经费筹措

省“科技活动月”开幕式、大型活动、综合性活动等所需专项经费每年由省科技厅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安排。各市县、各有关单位独立筹备小型活动所需经费由其自筹解决。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