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澳门离岛工商业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拥护「一国两制」,团结离岛工商及中小企业,维护工商界正当权益,促进与其它地区之工商业联系。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在澳门凼仔日头街16号联和大厦一楼C座,在需要时可迁往其它地方,及设立分区办事处。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任何人如同意本会之宗旨,经本会会员介绍,及经会议批准得成为正式会员。

第五条 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享有本会举办一切活动和福利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有遵守会章和决议,以及缴交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七条 本会组织机关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负责制定或修改会章;选举会员大会主席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决定会务方针;审查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会员大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五人、秘书一人,总人数必为单数。

第十条 本会执行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三至七人、理事三人以上,总人数必为单数,负责执行会员大会决策和日常具体会务。

第十一条 本会监察机构为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二至五人,监事三人以上,总人数必为单数,负责监察理事会日常会务运作和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四章 会议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别事项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每次会员大会如法定人数不足,则于超过通知书上指定时间三十分钟后作第二次召集,届时不论出席人数多寡,会员大会均得开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议、监事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分别由会员大会主席、理事长、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过决议。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源于会员会费或各界人士赞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别需用款时,得由理事会决定筹募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之修改权属于会员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