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有关精神,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申请,原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现交由市(县)、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明确程序,依法审批。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要求,本特殊情形规定要在县(市、区)、镇(街道)两级计划生育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经过批准的生育)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四、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五、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为残疾且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六、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无兄弟,男方虽没有到女方家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双方均为丧偶的;

  (二)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三)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四)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七)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