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部署,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服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和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强服务“三农”能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2004]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人行、银监、财政、税务、国土、规划、房产等部门,都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履行职责,努力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做好服务。

  二、认真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市人行、银监分局要组织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资产状况进行认真全面清理,切实掌握资产质量状况,为有针对性解决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问题提供依据。

  三、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现代金融的特征,改革农村信用社,将其改造成为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专业农村金融企业,使之真正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四、切实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1.从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底,对农村信用社按3%税率上缴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月核定后对农村信用社予以等额补助。

  2.免收市郊农村信用联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各县农村信用联社“统一法人”改革过程中和农村信用社正常业务经营的工商登记注册、变更等相关费用。对农村信用社办理抵押登记的各项收费给予减半征收。

  3.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抓好增资扩股工作,支持和引导辖区广大农户、城镇居民和优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入股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确保全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计划按时完成,促进农村信用社调整股权结构,明晰产权关系,逐步完善法人治理。各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抢抓政策机遇,对仅靠自身努力2005年底难以达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可采取以优质资产或土地资产置换其不良资产等多种形式,帮助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4.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核销呆账、弥补历年亏损,加快消化历史包袱。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呆坏账实行按季核销,并尽量简化核销手续,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现有资产进行重估,有关中介机构应减少对资产评估的收费。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2年内免征房产税;允许农村信用社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提取折旧。

  5.深入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专项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级监察、审计、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清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工作的通知》(皖办明电[2005]7号)精神,及时对清收拖欠贷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统一安排,充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清收工作力度,分阶段、按步骤地清收贷款工作。继续抓好创建金融安全区和信用村、镇(乡)活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6.清理和废除针对农村信用社的限制性、歧视性做法和不合理的规定,为农村信用社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管理的资金,应允许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办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各级财政应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点多的优势,尽可能地将政府涉农资金等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办理国债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项目贷款等政策性信贷业务。

  7.市直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市郊农村信用联社筹建芜湖市农村合作银行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都要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为筹建农村合作银行做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