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艺展字第0940000764号函修正发布全文6点

一、国立台湾艺术教育馆(以下简称本馆)为推广艺术教育,鼓励具潜力之艺术家展出其成果,同时启发国民艺文兴趣并加强户外展览场地管理及建立良好使用制度,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户外艺廊,系指位于本馆外围可供使用之展览艺文场地。

其申请使用规定如下:

(一)展览种类:有关美术、音乐、戏剧、舞蹈、电影、设计、摄影等艺文展品及其它适合在本馆户外展出之作品。

(二)申请对象:凡机关、团体、学校或个人,均可申请展览。

(三)展品规格:限平面作品、复制品,长、宽不超过一百一十公分,必须拓底或护贝(不必装框)。

(四)申请时间:应于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八月三十一日止检齐相关资料向本馆展览演出组提出申请。展出使用时间为次年之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档期。未在上开申请时间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五)申请方式:申请方式:填写展览申请表及作品送审清单,详如附件一、二(格式用纸可亲自索取、函索或于本馆网站http://www.arte.gov.tw便民单一窗口项下之场地申请管理下载),并检具下列送审件数之5×7吋照片或光盘片(请以Windows系统PowerPoint软件制作拨放,图片并另存ACDSee看图软件),向本馆提出申请:

1.个展应缴拟展出作品十五件以上;联展应缴拟展出作品二十件以上,并应依参展人数平均分配(每人至少三件),未经提出送审之作者,不得参加展出。上述送审作品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为最近两年内创作。

2.以照片方式制作作品集或制作光盘片内容时,均应注明每张作品之姓名、作品名称、尺寸、媒材、创作年代,作品集规格为A4大小,需含封面、封底、目录页并装订成册;光盘片另需将制作内容以备忘稿每页3张之打印方式,输出彩色一份。

(六)审查与通知:

1.前项申请案件,由本馆邀请艺术教育专家学者组成展品审查委员会办理审查。

2.审查通过后,由本馆安排展出档期,并于本馆网站公告及函知申请者;审查未通过者,亦由本馆函知申请者取回送审作品,逾期不领回者,本馆概不负保管责任,并由本馆径行处置,申请人(团体)或作者均不得提出异议。

(七)档期安排:本艺廊之使用,由本馆依情况安排档期,每档期以四周(含布、卸展)为原则。

(八)付费与履行展出义务:申请展,经审查通过者,应:

1.依本馆排定之档期按时展出,并于接获通知后在所规定期限内签订契约书。因故无法如期展出者,应于展出前四个月通知本馆予以取消,除有特殊原因,且当年度尚有档期可资调整者,得予调整外,概不得要求变更档期;逾期通知或不通知本馆者,三年内不得向本馆提出申请。

2.本项展览免缴场租,有关展出之请柬、海报、展览简介板设计及印制,展品之包装、运输、布展、卸展、保险等事宜,由申请者(团体)自行负责。

3.户外艺廊场地排定档期后,如遇有突发事故或紧急需要,本馆得通知有关申请者调整档期。

三、使用户外艺廊办理展览,除上开规定外,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展品应于展出最后一日下午五时以前完成卸展并于当日取回,逾期本馆不负保管责任。展览结束应恢复场地整洁,如有毁损并负赔偿责任。

(二)展览期间,展出者(团体)应派员或协助训练本馆服务员,向观众解说,推广艺术教育。

(三)所有展出作品、宣传品、简介或其它展出资料,其内容须经本馆同意方能展出、使用。

(四)基于艺术教育推广,所有展出作品本馆有摄影、录像、播放、宣传、教育、推广等非营利性使用之权利;展出者(团体)如欲将所有展出作品置放本馆全国艺术教育网之线上艺廊则需另行签署授权书乙份。

(五)展出内容如有违背本馆设立宗旨、管理使用要点或蓄意攻讦他人及违背善良风俗等情事,本馆得拒绝展出;若有侵权行为,由展出者(团体)自行负责,本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四、宣传事宜:本馆布告栏可张贴活动海报,本馆「艺教信息」免费刊载活动报导,惟须于展前二个月提供相关图文资料予本馆展览演出组承办人。

五、本要点若有未尽事宜,依本馆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要点经馆长核定后实施,修正、废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