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93年11月8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30204713号令制订发布。中华民国94年3月16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职业字第0940501311号令修正发布。

壹、缘起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协助具有就业意愿与需求之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就业,除整合现行就业服务与职业训练措施外,加强就业信息提供、增进其寻职与职场适应能力,并以增加雇主雇用等促进其就业,特订定「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就业协助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贰、依据

一、就业服务法第24条。

二、行政院秘书长93年6月28日院台内字第0930023146号函「开发新移入人力资源,提供相关之就业与创业技能训练,协助新移入人力提升就业、创意及创业能力」。

三、监察院93年6月24日调查「对于外籍与大陆配偶在台生活适应及居留工作权等社会及法律问题,相关主管机关因应措施如何之调查意见」。

参、就业与职业训练需求分析

目前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在台约有30万人,其中外籍配偶约有11万人,在我国境内并持有效居留证者约为8万4,430人;至于大陆地区配偶约有19万人,在台约有13万人。

依内政部93年6月「外籍与大陆配偶生活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外籍配偶具有工作资格者约为8万2,219人,有工作者为2万8,496人;大陆地区配偶具有工作资格者约为3万2,272人,有工作者为2万3,294人,合计无工作者约为6万2,701人。但外籍及大陆地区配偶有子女者占59%,其中其子女年龄在6岁以下(含)占84.6%。实务上,上开无工作者6万2,701人中,除因家庭或个人因素,有立即投入职场之需求外,大多有延后至子女稍大才考虑就业,因此预估每年需积极寻找工作者约有1万2,000余人(约为20%),扣除透过亲友介绍工作或自行寻职外,尚有因就业能力或信息不足,需政府协助就业者。

复依内政部上开调查报告显示,外籍配偶平均年龄为27岁,教育程度为国中(初职)及小学(自修)者占50.8%。大陆地区配偶平均年龄为33岁,教育程度为国中(初职)及高中(高职)者占68.1%。外籍配偶希望接受训练课程依序为语文训练、识字教育,其次为就业训练;按居住时间分,满6年以上者,除最希望接受语文训练、识字教育与就业训练外,其次为生活技能训练课程。大陆地区配偶希望接受训练课程依序为就业训练、语文训练、识字训练;按居住时间分,满8年以上者,除最希望接受就业训练、语文训练、识字教育外,其次为生活技能训练课程。

肆、适用对象

具就业意愿之失业外籍配偶(外国人与在中华民国境内设有户籍之国民结婚,且获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及具有工作权之失业大陆地区配偶(获准依亲居留期间有工作许可证、长期居留或定居者)。

伍、目的

一、提供就业服务与职业训练措施,培养其就业技能,并协助就业。

二、协助纾缓家庭生活压力,达成维持其家庭经济稳定及生活安定。

陆、服务项目

一、就业咨询及就业推介相关信息与服务

(一)设置特别服务窗口:

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安排个案管理员,由专人提供就业咨询、职业训练咨询、个案管理、推介就业或职业训练,并提供最新就业机会与职业训练相关讯息。

(二)提供就业信息及印制「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就业服务宣导单」:

针对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是否可工作、是否需申请工作许可、如何获得就业服务相关信息、受暴之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是否可免费参加训练等,提供相关信息,以协助有就业意愿及需求之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顺利就业。

(三)办理就业促进研习专班:

包含就业准备班、求职技巧班等,说明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之相关法规、信息与就业机会,以强化其就业技能及就业准备。

(四)针对参加国民学校补习教育、识字教育或职业养成教育等相关研习结业之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协助渠等优先就业。

(五)加强对业者宣导或协调雇主,以排除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就业障碍,提高雇主雇用意愿。

二、提供职业训练

(一)开办职业训练专班:

由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考量服务辖区县市就业需求,并经由地方政府所办理之生活适应辅导班、教育研习班等活动,掌握有参加职业训练需求之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名册,办理适合渠等就业之职类专班训练。

(二)补助训练费用:

本方案适用对象,得比照一般国民参加本会规划办理之各种职业训练,并依相关规定由政府给予训练费用50%至80%之补助。

(三)免费参加职业训练:

1.本方案适用对象中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1)中低收入户(申请者为全户家庭总收入每月平均未达最低生活费用标准1倍者)(2)身心障碍者(3)负担家计妇女(4)中高龄者(5)急难救助户(6)家庭暴力被害人,可免费参加本会规划办理或补助之各种职业训练。

2.符合前项条件之一者,得依「职业训练券实施计画」发给乙式职训券,免费参加经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评选合格之训练单位办理之各项职业训练。

(四)协助参加技能检定:

参加职业训练结业后,由承训单位辅导参加技能检定,以提升技能及求职能力。

三、运用「临时工作津贴」与「雇用奖助津贴」,协助就业:

凡失业周期达12周以上且经济条件为中低收入者之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申请者为全户家庭总收入每月平均未达最低生活费用标准1倍者),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后,未能找到合适之工作,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于14日内推介一般性工作3次以上,每次应征须回复介绍卡,自第1次推介日起计算,均未能成功就业者,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评估无适当就业机会,需运用『临时工作津贴』或『雇用奖助津贴』,以协助其就业。前开两项津贴说明如下:

(一)临时工作津贴:津贴发给标准为每小时新台币95元,每月最高发给176小时,最长以6个月为限。

(二)雇用奖助津贴:经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推介就业,并经雇主雇用满6个月后,依受雇劳工人数每人每月发给雇主新台币5,000元,最长发给12个月为限。

四、辅导发展异国文化小额创业,提供创业咨询及创业贷款利息补贴,办理创业研习专班:

(一)凡有创业意愿者,透过创业咨询辅导团提供创业前、中、后一对一之咨询服务或创业相关研习课程,协助小额创业者降低创业期间风险。

(二)已取得我国国民身分者,45岁以上,可向经济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贷款,45岁以下,可向行政院青年辅导委员会申请青年创业贷款。

(三)经核贷且符合本会创业贷款利息补贴规定者,本会职业训练局支付承贷金融机构创业贷款利息补贴,期藉由创业贷款之补助,减轻申贷者创业期间利息负担,促进经济自主。

(四)微型企业创业贷款申贷者仅需负担利息3%,补助贷款额度以新台币100万元贷款额度为限。补贴期限最长为6年。

(五)办理创业研习专班:

由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考量服务辖区县市就业及创业需求,办理适合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创业之职类专班训练。

柒、任务分工

一、主办机关:本会职业训练局

(一)订定方案。

(二)筹措经费。

(三)协调联系部会。

二、协办机关:内政部、教育部、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一)内政部、教育部:

督导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办理国民学校补习教育、识字教育或职业养成教育等相关研习班,以增进其语文及生活适应,培养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之基本能力,并协助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参加各类学习课程时,其子女之临时托育。

(二)直辖市及县市政府

1.办理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之国民学校补习教育、识字教育或职业养成教育等相关研习班。

2.提供(当月或当季)办理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国民学校补习教育、识字教育或职业养成教育等相关研习班之开班日期及人数等相关信息,以供公立就业服务机构连系运用,适时传递就业及职业训练讯息。

3.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如有就业或参加职业训练需求,协助转介至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三、执行机关:

(一)公立就业服务机构

1.联系辖区内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配合相关生活适应辅导班等研习班之办理时程,派员进行宣导。

2.联系辖区内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了解渠等就业需求及相关情形。

3.主动办理相关就业研习专班,说明就业服务及职业训练等相关法规、信息与就业机会。

4.提供就业咨询服务及推介就业等服务。

5.办理「临时工作津贴」与「雇用奖助津贴」审核发给事宜。

6.辅导发展异国文化小额创业、提供创业咨询及创业贷款利息补贴。

(二)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

1.联系辖区内之直辖市及县市政府,配合相关生活适应辅导班等研习班之办理时程,派员进行宣导。

2.规划办理职业训练宣导会。

3.办理相关专班训练,提供职业训练机会,以增强就业技能。

4.督导承训单位辅导外籍与大陆地区配偶参加技能检定。

捌、预期效益

一、每年预计提供就业信息及推介就业1,400人、提供就业咨询及就业促进研习活动等服务1,200人、临时工作津贴300人、雇用奖助津贴2.000人、创业贷款利息补贴100人,合计每年提供5,000人就业服务,两年预期协助1万人就业服务。

二、协助辅导参加职业训练每年600人,以增强就业技能及求职能力。

玖、经费来源

由就业安定基金相关计画项下支应。

拾、本方案未尽事项得比照「就业促进津贴实施办法」或「雇主雇用失业劳工奖助办法」办理。

拾壹、实施期程

自发布日起至95年12月31日止,并适时进行绩效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