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台中市政府府建景字第0940045156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10点(原名称:台中市行道树管理审议小组设置要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维护市容景观,加强行道树管理,特设台中市行道树管理咨询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行道树中长程计画之咨询。

(二)行道树新植、移植、换植及修剪事项之咨询。

(三)行道树病虫害防治事项之咨询。

(四)其它有关行道树之管理事项之咨询。

三、本小组置委员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市长指派本府参议一人兼任。副召集一人,由本府建设局局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下列人员聘(派)兼之:

(一)本府建设局景观工程课课长。

(二)本府建设局养护课课长。

(三)本府工务局都市更新发展课课长。

(四)本府交通局交通规划课课长。

(五)台中市环保局环境管理课课长。

(六)环保团体代表一人。

(七)景观工程公会代表一人。

(八)园艺花卉公会代表一人。

(九)专家学者三至五人。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之。任期内出缺时,得由本府补聘(派)之,补聘(派)委员之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本小组置执行秘书及干事各一人,由本府建设局人员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办理本小组幕僚业务。

五、本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为主席。

六、本小组召开会议时,应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决议事项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

七、本小组开会时,委员除机关代表外,应亲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八、本小组召开会议时,应邀请与议案有关之区公所社建课课长列席,并得就相关议题邀请相关机关、团体代表。

九、本小组委员及兼职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本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建设局景观工程课编列预算支应。 function go(db1,bs,anchor) { url = "../page/browseotherlaw.cbs?rid="+db1+"&bs="+bs+"&anchor="+anchor+"#go"+anchor;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var winname = window.open(url,"","height=600,width=700,status=no,toolbar=no,menubar=no,scrollbars=yes,location=no,resizable=yes"); winname.foc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