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嘉义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40040542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嘉义县道路管理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本自治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订定之。

第2条 经道路管理机关(单位)许可挖掘之道路,除特殊原因报经道路主管机关核准者外,道路管理机关(单位)应于接管日起六个月内修复完竣。

第3条 道路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于道路挖掘验收合格后,应通知道路管理机关(单位)定期派员接管,道路管理机关(单位)完成接管前,因道路挖掘致人民之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肇致危险之情事,应由申请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4条 道路修复费及挖路许可费之收费基准详如附表,以项目单价分别乘以第五条及第六条之收费面积计费。

第5条 道路修复费分为道路挖补费、沥青混凝土路面封层及刨除费二种,其收费面积计算方式如下:

一、道路挖补费:

(一)收费面积为挖补长度乘以挖补宽度。

(二)挖补长度按实际申挖长度计算。

(三)道路挖掘宽度未达六十公分者,挖补宽度按六十公分计算。道路申挖宽度大于六十公分者,挖补宽度按申挖宽度计算。

二、沥青混凝土路面封层及刨除费:

(一)收费面积为封层长度乘以封层宽度,再扣除道路挖补费收费面积。

(二)纵向挖掘道路,该申挖道路无道路分隔岛者,封层长度按实际申挖长度计算,封层宽度按道路路面全宽计算,其有划设道路中心线且宽度大于十五公尺者,封层宽度按道路中心线至路面边界距离计算。

(三)纵向挖掘道路,该申挖道路有道路分隔岛者,封层长度按实际申挖长度计算,封层宽度按道路分隔岛边缘至路面边界距离计算。

(四)横向挖掘道路,该申挖道路无道路分隔岛者,封层长度按路面全宽计算,封层宽度按实际申挖宽度两侧各加一公尺计算。

(五)横向挖掘道路,该申挖道路有道路分隔岛者,封层长度按道路分隔岛边缘至路面边界距离计算,封层宽度按实际申挖宽度两侧各加一公尺计算。

第6条 挖路许可费收费面积计算方式,与道路挖补费收费面积相同,但挖路许可费收费面积不足五十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计算。

第7条 申挖道路项目非属附表所列项目者,管理机关(单位)得参考市价并评估所需成本,酌予收取费用。

第8条 管理机关(单位)视实际情形核准由申请人自行修复者,免收道路修复费。但申请人办理修复验收合格后,仍应依本标准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9条 管理机关收取道路修复费,得依下列情形,给予申请人优惠:

一、申请人在同一路段一次申请挖掘者,按面积减收:

(一)申挖面积在二千至五千(含)平方公尺者,得予以九五折收费。

(二)申挖面积在五千至一万(含)平方公尺者,得予以八五折收费。

(三)申挖面积在一万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予八折收费。

二、管线机构办理偏远地区民生管线或使用有助于工程品质提升之回填材料(如CLSM等),或其它经管理机关(单位)认有必要之情形,经管理机关(单位)项目核准者,管理机关(单位)得参考市价并评估所需成本,给予五折以上之收费优惠。

第10条 因营建物价波动,主管机关认为本标准附表所列单价有调整之需时,得邀集相关单位召开会议检讨后,项目签报机关首长核定后调整之。

第11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