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要求,省政府对本省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029项。现将《黑龙江省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未经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进一步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具体条件、标准、程序和期限等,并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各部门、各单位如需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一律不得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行政许可。

  四、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工作,积极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履行管理职责的新方式、新措施,防止因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放弃管理职责,出现管理真空和混乱的情况,使政府职能真正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水平。

  2005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