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我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决定成立江西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编委办、省人事厅为领导小组成员。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

  二、有移交工作任务的设区市政府应当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中央企业移交中小学、公安机构工作。请于3月底前,将移交工作专门机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报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有移交工作任务的设区市和企业,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补助经费基数等基础数据核对工作,并由当地财政部门和企业以书面形式按时报送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如实提供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

  四、我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核对确认阶段,主要任务是由企业所在地政府与企业核对并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支出情况,在5月以前完成。第二阶段为签署移交协议阶段,主要任务是将政府与中央企业核对的基础数据报经财政部确认,经审核同意后正式签署移交协议,在9月以前完成。第三阶段为办理移交阶段,主要任务是办理移交文件批复手续,办理具体交接手续等,在年底以前完成。

  移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