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区县(自治县、市)支金库,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布日期:2005-03-15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宁地税发[2005]5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5-03-15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正文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中心支库、各区县(自治县、市)支金库,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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