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交通部交人字第0940002261号函修正发布全文13点

一、交通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加强本部派任公民营事业及财团法人董事监事(监察人)(以下简称机关代表)职务之遴选、管理及考核工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以本部派任并符合下列范围之机关代表为适用对象:

(一)本部所属事业机构。

(二)本部投资之公民营事业机构。

(三)本部暨所属机关(构)捐助之财团法人。

三、机关代表之遴选、管理及考核作业分工,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遴选作业:

1.公营事业部分:

由本部人事处签陈部长核定(转)。

2.民营事业及财团法人部分:由本部业务主管单位签陈部长核定(转)。但本部职员暨所属机关(构)相当简任第十二职等以上人员之派兼,由本部人事处办理。

(二)管理及考核作业:本部业务主管单位督导并提出考核意见送人事处办理。

四、机关代表之遴选,除工会推派之董事者外,其余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

(一)对企业之经营管理具有丰富学识及经验者。

(二)所具专长,适合该事业或财团法人需要者。

(三)现任职务与该事业或财团法人业务有密切关系者。

(四)投资该公司之公民营事业机构现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五、派任限制:除法令另有限制外,年满六十八岁不得遴选为本部所属事业、本部投资公民营事业机构及财团法人之机关代表,退休人员并不得遴选为本部所属事业及财团法人机关代表。

六、机关代表之任期,以各该事业公司章程或财团法人捐助章程所规定之期间为其任期。但于任期中改派者,以补足原任期为限。

七、机关代表对于所担负之职务应负责尽职,并遵守相关法令及本要点之规定。

八、机关代表对于该事业处理下列重大事项,应在会商或会议前,就相关资料加注意见,先期陈报本部核示:

(一)章程之订定及修改。

(二)缔结、变更或终止关于出租全部营业、委托经营或与他人经常共同经营契约。

(三)让与或受让全部或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

(四)财务上之重大变更。

(五)解散或合并。

(六)其它重大事项。

机关代表应就前项核示意见于会商或会议时提出主张,并于会后将会商或会议结论陈报本部。

九、机关代表应亲自出席会议,如不克出席,应事先请假,并委托其它机关代表代理行使职权。

机关代表,每年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十、机关代表之考核,除工会推派之董事者外,其余应于每年年终时,依附表之规定办理,考核结果并作为继续派任之重要参考。

十一、机关代表除工会推派之董事者外,其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解职:

(一)担任机关代表期间有违法失职者。

(二)执行职务未遵照相关规定,致损害机关权益者。

(三)其它不适任情形者。

工会推派之董事如有不适任情形,由该工会转知本部并另行推派接任人员。

十二、本要点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规定。

十三、本部所属事业机构派任公民营事业及财团法人机关代表之遴选、管理及考核,比照本要点之规定,由各事业机构另定之。

其它重要职务之遴选、管理及考核,得比照本要点办理。